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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許弘岱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經減刑後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 由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被告現假釋中,是附表編號二詐欺部分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視為已減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定執行刑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受刑人甲○○ (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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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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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偽造文書 │ 詐 欺 │偽造有價證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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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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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刑期 │不應減刑 │有期徒刑4月 │不應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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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76年間至86.4.30止 │ 86.7.14 │ 85.7.16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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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院自字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 第1157號 │86年偵字第19640號 │87年偵字第18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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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2年度重上更㈡字第 │88年上易字第2007號 │88年上訴字第1258號 │
│ │ │255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4.1.26 │89.2.16 │ 88.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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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92年重上更㈡字第255 │88年上易字第2007號 │90年台上字第5811號 │
│ │ │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4.2.24 │89.2.16 │ 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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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201條第1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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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 合 │第2條第2項前段 │ 不 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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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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