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151,200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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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金融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偽造金融卡罪,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 5月間起至同年10月22日止犯偽造金融卡罪,經本院於96年7月13日以96年度上更㈠字第18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3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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