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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戒治所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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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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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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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毒品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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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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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 │
│ │ │第2項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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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1年5月初某日 │81年3月12日後某日起至81年5│
│ │ │月5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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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1年│
│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8146號等 │度偵字第8146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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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2598號 │81年度訴字第16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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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82年1月28日 │81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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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81年度上訴字第2598號 │81年度訴字第16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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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82年1月28日 │81年9月15日後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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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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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 刑 後 刑 期│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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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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