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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07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年及3年6月確定並送監執行,於民國84年 9月間假釋出獄。
惟受刑人於86年 5月28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因而撤銷假釋,再入監執行殘刑2年2月21日及有期徒刑3年6月。
受刑人所犯上開 3罪均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在上開條例96年 7月16日施行之前,所犯罪刑業經執行完畢者,即不在減刑之列。
查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所處示之刑,經檢察官指揮入監執行,於84年11月15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至87年2月5日始保護管束期滿,惟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因再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經撤銷上開假釋確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殘刑2年2月21日,刑期自88年 2月26日起算,至90年 5月16日期滿;
另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亦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刑期自90年 5月17日起算,至93年 8月16日期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在96年 7月16日施行之前,均經執行完畢,依首開說明,自不得再予減刑。
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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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聲請減刑案件一覽表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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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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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施用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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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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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86年11月24日修正公布前槍│肅清煙毒條例9條第1項 │
│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0條│ │
│ │第3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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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2年8、9月間 │82年6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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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2│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8183號 │年度偵字第5588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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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83年度上易字第576號 │83年度上訴字第1103號 │
│ ├────┼────────────┼────────────┤
│ │判決日期│83年5月4日 │83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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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 │案 號│83年度上易字第576號 │83年度上訴字第1103號 │
│ ├────┼────────────┼────────────┤
│ │確定日期│83年5月4日 │83年9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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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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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聲請減刑案件一覽表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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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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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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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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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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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6年5月20日起至86年5月28│ │
│ │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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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6│ │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487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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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事實審├────┼────────────┼────────────┤
│ │案 號│86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 │ │
│ ├────┼────────────┼────────────┤
│ │判決日期│87年1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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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判 決├────┼────────────┼────────────┤
│ │案 號│86年度上訴字第2591號 │ │
│ ├────┼────────────┼────────────┤
│ │確定日期│87年1月15日 │ │
├───┴────┼────────────┼────────────┤
│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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