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301,200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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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於民國94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19日止,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95年 9月28日95年度上訴字第13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由最高法院於95年12月28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7290號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有上開各判決書查詢資料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於96年6月4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於96年10月 2日自動歸案接受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是受刑人上開犯罪之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其聲請減刑,應予准許。

又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張 恩 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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