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02號
聲 請 人 甲○○
即 受 刑 人 國民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聲請人犯罪之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3所列之罪係於犯罪未被發覺前自首,均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將附表所列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刑,業經檢察官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減刑,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6年10月12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5898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2年6月在案,有該刑事裁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重複向本院聲請減刑,自無實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附表: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妨害家庭 │ 妨害自由 │ 殺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
│ │ │ │5年 │
├────────┼─────────┼─────────┼───────────┤
│犯 罪 日 期 │90.05.11至90.10.13│90.10.03至90.10.13│90.07.20 │
├────────┼─────────┼─────────┼───────────┤
│偵查 (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0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1年偵字第 │
│年度案號 │18699號 │第18699號 │15396號 │
├─┬──────┼─────────┼─────────┼───────────┤
│最│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 │91年易字第284號 │91年易字第284號 │93年少連上訴字第2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1.08.27 │91.08.27 │93.06.02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 │ │ │
│確├──────┼─────────┼─────────┼───────────┤
│定│案 號 │91年易字第284號 │91年易字第284號 │93年少連上訴字第29號 │
│判│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1.10.21 │91.10.21 │93.06.24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39條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271條第1項 │
├────────┼─────────┼─────────┼───────────┤
│合於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6條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2月又15 日│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年6月,褫奪公│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權2年6月 │
│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 │編號1、2、3係數罪 │編號1、2、3係數罪 │本件係自首編號1、2、3 │
│ │併罰 │併罰 │係數罪併罰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