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324,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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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24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選 任 律師 林松虎律師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刑法第214條之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惟因於大陸經商,諸多事務賴伊處理,故判決確定後仍滯留大陸處理事業,未遵期到案執行致遭通緝。

伊因得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施行,且所犯之罪在減刑範圍內,乃與委任之羅豐胤律師聯繫表明願自動回國到案執行,並請代為安排相關事宜。

伊本與律師約定於民國(下同)96年8月中擇期由律師前往大陸偕同伊返國歸案,嗣因接受友人黃正義之建議,乃決定提前於96年8月5日先至澳門,再與律師聯絡歸案時程,詎料甫入境即遭澳門警方以伊護照遭註銷為由留置,並通知相關司法人員前往澳門接押受刑人返國,再交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發監執行,然澳門警方非我國公務員,無逮捕受刑人之權限;

又受刑人遭留置之事由為護照遭註銷而非通緝;

且受刑人在澳門時即向前往接押人員表明返國投案之意,故受刑人所為與減刑條例第5條所稱「自動歸案」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爰依法聲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

二、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明定:「對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即依本條例應減刑之通緝犯須於一定期限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始能獲邀減刑寬典。

又所謂「自動歸案」法雖未明定其定義及要件,惟經參酌刑法自首之相關規定,自首祇以在犯罪未發覺前,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於該管公務員,而受法律上之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係用言詞或書面,以及係自行投案或託人代行,係直接向偵查機關為之,抑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均無限制(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162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減刑條例所謂「自動歸案」,應非僅限於本人向偵查機關為之,若係本人或託人代向該管公務員表示要自動到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均無不可。

三、查受刑人甲○○自86年3月10日起至同年4月23日止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其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12月31日發布通緝,並於96年8月5日始被緝獲而撤銷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撤銷通緝書在卷可稽。

受刑人聲請意旨稱伊知悉得獲減刑寬典後,即與所委任之律師羅豐胤聯繫,請其安排歸案相關事宜,並與該律師相約由律師前往大陸偕同伊返國歸案,因臨時決定提前歸返,乃先行前往澳門云云。

惟觀以所委任之羅豐胤律師於檢察官訊問時稱:「因為減刑,所以我剛從大陸接他回來投案,結果被澳門警方留置,澳門警方遣送被告回來,他一下飛機便打電話給我‧‧」等語,及受刑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稱:「‧‧因減刑條例通過,所以聯絡羅律師到澳門來接我‧‧(羅律師有通知調查局人員去帶你嗎?)沒有,我當時是請羅律師安排我回臺灣,到臺中地檢署投案。

(海關人員為何留置你?)因為我所持的臺灣護照已被註銷」等語,若受刑人確已與其委任之律師就回臺歸案事宜達成共識,又何須驟然將時程提前?且既已約明由律師前往大陸陪同其返國歸案,何以又未經聯繫即貿然前往澳門「等待」與律師相會?則其是否確為歸案始前往澳門,非無可疑。

縱受刑人所言業已向律師表達歸案意願並請所委任之律師代為安排相關事宜為真,揆諸上開判例意旨,只要受刑人或其律師向公務員表達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之意願即可,然依受刑人所陳,羅律師既未代其向公務員轉達歸案意願,自不能認符合自動歸案情形。

受刑人又稱其在澳門時即向前往接押人員表明返國投案意願云云,查本件緝獲經過,係受刑人先因護照業已註銷遭澳門警方留置,經查證發現為通緝犯,雖澳門與我國並未簽署引渡條約或共同打擊犯罪協定,澳門警方仍本於司法互助默契援例以電話通知我方派員接押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8月17日調防參字第09600361660號函附卷可參,則調查局人員既係經澳門警方通知而前往澳門接押通緝犯,受刑人於接押時始為接受執行意願之表達,要難認仍合於自動歸案之條件,是聲請人既非自動歸案接受執行,依前述說明,尚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欣 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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