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384,200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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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6月9日起至94年12月13日止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 814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5、3077、3537、4619、8535、11229、14391、15548、18254、95年偵緝字第1847、2003、2011、2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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