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10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代 理 人 蔡順居律師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其中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所受宣告刑在一年六月以下,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之規定相較,新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三十年,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自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併此指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欣 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罪 │
│ │動力交通工具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十月 │
├───────────┼──────────┼──────────┤
│犯 罪 日 期 │93年12月20日 │93年12月2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南投地檢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4年偵字第662號 │94年偵字第662號 │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4年交上訴字第1481號│94年交上訴字第1481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4年9月6日 │94年9月6日 │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4年交上訴字第1481號│94年交上訴字第1481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4年9月6日 │94年9月30日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刑法第185條之4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第3條第1項第15款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二月 │有期徒刑五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註 │宣告刑在一年六月以下│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