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415,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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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0年9月27日至90年10月5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47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96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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