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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 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拘役貳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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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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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妨害名譽 │ 竊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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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拘役20日(已易科│ 拘役30日 │
│ │ 罰金完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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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2.01.26 │91.11.25~92.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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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 92年偵字第8680號 │ 95年偵字第74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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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4年度上易字第887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470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4.10.13 │ 96.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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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4年度上易字第887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470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4.10.13 │ 96.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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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 刑法第310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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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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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拘役10日 │ 拘役15日 │
│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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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 │ 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
│ │ 第11556號 │ 第105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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