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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除肅清煙毒條例販賣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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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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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肅清煙毒條例 │ 藥事法 │ 肅清煙毒條例 │
│ │ 吸用 │ 施用 │ 轉讓禁藥 │ 販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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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年3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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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2年10月間起至 │82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83年3月起至83.07.20 │83年3月間某日起至 │
│ │83.07.25止 │83.07.23止 │止 │83.07.2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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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雲林地檢 │ 台中地檢 │雲林地檢83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8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 83年偵字第885號 │ 83年偵字第6185號 │3157、4895、4706、 │3157、4706號 │
│ │ │ │359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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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雲林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雲林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後├─────────┼──────────┼──────────┼──────────┼──────────┤
│事│案 號 │ 83年訴字第390號 │ 83年上訴字第3096號 │ 83年訴字第711號 │ 84年上訴字第63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83.12.20 │ 84.02.28 │ 84.01.27 │ 84.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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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雲林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雲林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定├─────────┼──────────┼──────────┼──────────┼──────────┤
│判│案 號 │ 83年訴字第390號 │ 83年上訴字第3096號 │ 83年訴字第711號 │ 84年上訴字第63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84.01.06 │ 84.02.28 │ 84.02.28 │ 84.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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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87.05.20修正公布前之│
│ │條之1第2項第4款 │項 │ │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
│ │ │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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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3條第1項第7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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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不予減刑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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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2、3、4號四罪│ │ │ │
│ │係數罪併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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