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450,200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06月23日起至同年06月25日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84號(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754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陳 宏 卿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