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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又所犯附表編號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 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所犯之罪,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犯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就附表編號3、4所犯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因與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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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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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販賣毒品 │ 施用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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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 有期徒刑4年 │
│ │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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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81年12月30日起至82年5 │82年6月4日起至82年6月 │
│ │月15日至82年5月25日間 │11日止 │
│ │某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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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82年投偵字第2411號 │82年投偵字第24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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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實 審│案 號│83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83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
│ ├────┼───────────┼───────────┤
│ │判決日期│ 83年4月8日 │ 83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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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 │案 號│83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83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
│ ├────┼───────────┼───────────┤
│ │確定日期│ 83年4月8日 │ 83年4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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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 │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 │
│ │之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
│ │項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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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96 │ 不合減刑條件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不予減刑 │ 有期徒刑2年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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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編號1、2數罪併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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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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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施用毒品 │ 吸用麻醉藥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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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年2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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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81年6月間某日起至82年1│81年6月間某日起至81年 │
│ │月6日止 │11月間某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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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及案號 │82年偵字第1038號 │82年偵字第10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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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事│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實 審│案 號│82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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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82年6月3日 │ 82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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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判 決├────┼───────────┼───────────┤
│ │案 號│82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549號 │
│ ├────┼───────────┼───────────┤
│ │確定日期│ 82年6月3日 │ 82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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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犯法條 │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前 │88年6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
│ │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
│ │項 │之1第2項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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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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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或褫奪公│ 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2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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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編號3、4數罪併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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