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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110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間起至95年11月13日止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546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534號)判處罰金新台幣2萬元,已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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