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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等,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罪等,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罪等,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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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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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竊盜 │ │
│ │條例一級毒品│ │ │
│ │施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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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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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年12月12日│95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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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5年│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 │度偵字第 │ │
│ │720號 │114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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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後│ │ │臺中分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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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 號│96年度訴字 │96年度上易字│ │
│實│ │第477號 │第914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96年4月30日 │96年7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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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定│ │ │臺中分院 │ │
│判├──────┼──────┼──────┼──────┤
│決│案 號│96年度訴字 │95年度上易字│ │
│ │ │第477號 │第914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96年8月13日 │96年7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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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1條 │ │
│ │條例 │第1項第3款 │ │
│ │第10條第1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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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九十六年罪犯│ 合於減刑 │合於減刑 │ │
│減刑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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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之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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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2數罪併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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