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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國民
弄9號
上列被告聲請減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所為之
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受刑人欄關於「民國74年8月11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1年8月11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受刑人欄之出生年月日應為「民國71年8月11日生」,誤植為「民國74年8月11日生」,而此誤植依首揭之說明,得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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