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497,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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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15日起至96年3月14日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441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欣 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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