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重本刑 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 6月以下有期徒刑,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蔡 名 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罪 名 │ 妨害自由 │ 偽造文書 │ 稅捐稽徵法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94年6月25日 │ 92年間至93年2月底 │ 93年5月28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案 號 │1707號 │ 95年度偵字第7935號 │ 95年度偵字第7935號 │
│ │ │ │ │
├─┬─────────┼───────────────┼───────────────┼───────────────┤
│最│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 │ │ │ │
│後├─────────┼───────────────┼───────────────┼───────────────┤
│ │案 號 │95年訴字第2425號 │ 96年上訴字第19號 │ 96上訴字第19號 │
│事│ │ │ │ │
│ ├─────────┼───────────────┼───────────────┼───────────────┤
│實│ │ │ │ │
│ │判 決 日 期 │ 95.10.12 │ 96.4.18 │ 96.4.18 │
│審│ │ │ │ │
├─┼─────────┼───────────────┼───────────────┼───────────────┤
│確│法 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定├─────────┼───────────────┼───────────────┼───────────────┤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425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488號 │96年度台上字第3488號 │
│ │ │ │ │ │
│判├─────────┼───────────────┼───────────────┼───────────────┤
│ │判決確定日期 │ 95.11.21 │ 96.6.28 │ 96.6.28 │
│決│ │ │ │ │
├─┴─────────┼───────────────┼───────────────┼───────────────┤
│所犯法條 │ 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216條、210條、第215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 │
│ │ │ │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 條 │
│ │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條│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 │ │ │
├───────────┼───────────────┼───────────────┼───────────────┤
│備註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96年度執字第1204號(本案已易科│ 96年度執字第10083號 │96年度執字第10083號 │
│ │罰金完畢)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