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02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2號(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與不應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前,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1部分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自由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新│ 有期徒刑4月 │ │
│ │台幣60000元 │ │ │
├───────────┼──────────┼──────────┼──────────┤
│犯 罪 日 期 │自94年底起至95.8.16 │ 95.8.15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年 度 及 案 號 │ 95年偵字第7535號 │ 95年偵字第7535號 │ │
├─┬─────────┼──────────┼──────────┼──────────┤
│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990號 │96年度上訴字第990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 95.05.09 │ 95.05.09 │ │
├─┼─────────┼──────────┼──────────┼──────────┤
│確│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990號 │96年度上訴字第990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6.05.28 │ 96.05.28 │ │
├─┴─────────┼──────────┼──────────┼──────────┤
│ 所 犯 法 條 │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第8 │刑法第304條 │ │
│ │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不合減刑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不合減刑 │ 二月 │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 │3091號 (編號1、2符合│3091號 (編號1、2符合│ │
│ │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