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07,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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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3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10月間至89年1 月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370 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147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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