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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施用一級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2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3、4、5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判決確定之日期為91年7月10日(聲請書誤為91年12月5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為90年9月間,顯係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刑法第50條定執行刑之要件,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至附表編號3、4、5所示之罪均係於91年7月10日以後所犯,應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合先說明。
三、按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中有關定執行刑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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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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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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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
│ │ │ │罰金新台幣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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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0年9月14日凌晨零時 │90年9月14日凌晨零時 │ 91.07.15 │
│ │10分許之前3日內某時 │10分許之前4日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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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90年偵字第 │ 彰化地檢90年偵字第 │ 彰化地檢91年偵字第 │
│ │ 6355號 │ 6355號 │ 46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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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915號 │91年度上訴字第915號 │ 91年度訴字第117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1.07.10 │ 91.07.10 │ 91.11.06 │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台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 │91年度台上字第6883號│91年度上訴字第915號 │ 91年度訴字第117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1.12.05 │ 91.07.10 │ 91.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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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第10│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
│ │條第1項 │條第2項 │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
│ │ │ │第12條第4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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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6月15日,併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科罰金新台幣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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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2應定執行刑 │ 1—2應定執行刑 │ 3—5應定執行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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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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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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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1.07.15 │ 91.07.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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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1年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1年毒偵字第│ │
│ │1786號 │178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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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高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1962號│91年度上訴字第196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2.01.09 │ 92.01.09 │ │
├─┼─────────┼──────────┼──────────┼──────────┤
│確│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91年度上訴字第1962號│91年度上訴字第196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2.01.09 │ 92.01.31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管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2項 │題第1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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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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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 有期徒刑3月15日 │ 有期徒刑4月 │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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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3—5應定執行刑 │ 3—5應定執行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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