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11,200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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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壹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 9月底某日犯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經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5898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已執畢,毋庸聲請減刑),褫奪公權 2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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