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520,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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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違反森林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森林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仟貳佰陸拾壹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14日犯違反森林法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38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8,522元(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453號),復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0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江 錫 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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