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61,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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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37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12月17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63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80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妨害自由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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