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70,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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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刑人甲○○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7 月31日17時10分許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17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9475號)判處拘役五十日。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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