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91,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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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93年6月下旬某日起至93年7月10日止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202號、94偵緝字第161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百元即新臺幣9百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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