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附民,184,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長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8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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