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附民上,299,200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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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
甲○○
丙○○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乙○○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否認有過失責任。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乙○○涉犯過失傷害罪嫌,對被告乙○○及其僱用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其等連帶給付前開金額,而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原審判決諭知無罪,上訴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首開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籃 營 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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