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7,金上訴,994,20090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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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上訴字第99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原名林明綺)
選任辯護人 蔡俊有律師
羅豐胤律師
李淵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原名林明綺)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起,
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林明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4月22日執行羈押,至98年9月21日止,第7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22日起,第8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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