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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36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6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甲○○於警詢中供稱自民國97年 3月29日起北斗鎮奠安宮宮務即由其管理等語。
被告丙○○供稱使用奠安宮宮印是主委權限,奠安宮宮印由其保管,公告由其製作,辦公室只有1臺電腦,於97年3月間,伊出車禍後,一些公文、公告委託外面打等語。
證人辛○○供稱宮印由被告丙○○保管,要拿宮印要透過會計即被告丙○○,有看過本案之公告,公告上之格式、用辭是奠安宮一般使用之格式、用辭,奠安宮之主委事務於97年 3月選出新的委員後,即由新的管理委員甲○○他們去處理等語。
證人丑○○供稱:卷內公告是奠安宮公告的格式,電腦打的都是這樣子,電腦大部分是會計在使用,宮內的開支會使用電腦,沒有看過其他人使用宮內的電腦等語。
綜上,奠安宮公告平時既係由被告丙○○製作,使用宮印係主委權限,宮印由被告丙○○保管,而損害告訴人名譽之以電腦打字公告格式、用辭與奠安宮格式、用辭相同,蓋有奠安宮宮印,張貼地點在奠安宮龍柱上,而奠安宮電腦由被告丙○○使用,奠安宮宮務自97年 3月29日起即由被告甲○○處理等情,被告 2人所辯,顯與常情不符,不能採信。
㈡聲請人即告訴人癸○○○亦以奠安宮宮務係由被告甲○○處理,奠安宮宮印係由被告丙○○保管而具狀聲請上訴等語。
三、本院查,告訴人於本院固請求檢察官聲請傳訊證人辛○○、庚○○、丁○○,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則聲請傳訊證人戊○○、壬○○、乙○○,惟告訴人與被告雙方於本院之攻防主要著重於97年 3月28日被告甲○○當選主任委員後,奠安宮之宮務是否已由被告甲○○主持?97年大甲媽祖遶境活動(97年4月7日於北斗奠安宮起駕、 4月11日於北斗奠安宮駐駕)是否由新任主委被告甲○○率新任委員迎駕等節。
然而從本案自偵查以降之各項攻防訴訟方法(包括人證及書證等)以觀,本案係發生於奠安宮97年 3月28日改選管理委員之後,同年 6月21日完成移交手續之前之過度時期,而奠安宮之該次管理委員選舉及該期間宮務之主持,明顯有因不同理念而生之派系糾葛,並且於97年 3月28日改選後尚生宮務移交延宕之情事。
奠安宮之宮務主持既有上開之混沌不明之情況及過度時期,則該過度期間由何人實際主持宮務?及由何人負責或出面迎駕97年大甲媽祖遶境活動?並非必然與本案被告 2人是否涉及加重誹謗罪嫌有絕對關聯,蓋誠如證人壬○○於原審所證稱:交接期間奠安宮要用錢,渠就拜託甲○○先墊,因為辛○○不蓋章沒有辦法領錢等語,此並有被告甲○○分別於97年 4月23日及5月6日借予奠安宮20萬元及56萬元之帳冊資料影本在卷可憑,準此,新任主委即被告甲○○對於奠安宮公款之支用,尚且不能完全行使權力,則被告甲○○於97年 6月21日前是否確能無礙地掌握宮務,即非無疑。
但無論如何,探究被告於交接期間有無實際全面地主持宮務,對於被告 2人本案犯罪成立與否之論究,似無太大實益。
蓋本案被告 2人是否該當犯加重誹謗罪,其核心問題在於被告 2人有無誹謗之動機及故意?被告甲○○有無實際保管奠安宮之宮印?系爭 2紙誹謗公告是否為丙○○所製作?並且是否係被告甲○○指示丙○○製作?系爭 2紙誹謗公告及其張貼,是否同於被告甲○○接任後奠安宮平日公告之製作格式及張貼流程?丙○○平日所保管之宮印,是否絕無可能由他人擅自取用?等節,查: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原審已結證稱:伊與被告甲○○、丙○○沒有仇怨等語(原審卷第 107頁)。
被告甲○○於偵審中始終辯稱:案發前癸○○○有告知其要借用桌子,其既然已經答應,就不可能同意張貼該二紙公告等語;
而告訴人於原審亦證稱:「去年農曆 3月30日到大甲送大甲媽祖啟程然後我回到北斗奠安宮跟誦經團團員說要煮青草茶給信眾喝,要搬10幾張的桌子,當天我有跟甲○○說要搬10幾張桌子,他有說好,奠安宮有誦經團的桌子跟廟自己的桌子,我有去翻廟桌子的布巾看是不是誦經團的桌子,甲○○就不高興說幹嗎要這樣,我說我只是要看是不是誦經團的桌子,我要搬誦經團的桌子,然後就把桌巾蓋好,之後我們就搬了13張誦經團的桌子」等語(原審卷第 105頁背面),顯見被告甲○○確有答應告訴人搬用桌子,則被告甲○○既已明知並答應告訴人使用搬桌子,常情上,除非至愚之人,亦不至於自打嘴巴,而張貼與其允諾不同之不實公告內容,況且被告甲○○即使擔任奠安宮主委,但誦經團既非奠安宮所直屬之組織,甚且亦未經奠安宮管委會討論,被告甲○○並無權除去告訴人之誦經團團員之資格,卻以張貼公告方式除去告訴人之誦經團團員之資格,亦明顯不合於常理。
至告訴人於原審固亦證稱:「丙○○對我不滿。
她擔任會計,以前自己買東西自己記帳,有人去跟主委反應這樣不行,後來主委拜託我們誦經團去買壽桃等東西,丙○○因此不滿,挑三揀四,我先墊錢,丙○○就認為為什麼我請款很容易,她請款就沒有那麼容易。」
云云,就此被告丙○○則辯稱:「神明生的時候都是癸○○○在買,辛○○、陳傳富叫癸○○○要拿收據請款,因為她提出的收據有的不清楚,常務監察壬○○有異議,請她來解釋,她就認為是我在刁難她。」
(原審卷第108 頁)、「購買貢品從我93年進到奠安宮開始就都是癸○○○在買,我沒有跟她爭執過這些事。
辛○○當主任委員時,癸○○○買的東西,我們無權驗收,但因為沒有驗收,結果其他常務委員壬○○、楊錫禮就質疑癸○○○買的東西不實。
所以癸○○○請款的時候,都會有一些爭執,癸○○○一直以為是我從中作梗,為了這些事情,癸○○○到廟裡辱罵我很多次。」
、「除了買貢品的事情外,沒有其他糾紛、仇恨」(原審卷第 136頁背面)等語,徵諸證人即告訴人於原審亦自承「(辯護人問:請提示97年5月5日告訴狀證一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2張,為何收據上沒有日期也沒有買受人名稱,是否是事後才補開的?提示偵卷97他 647號卷第8、9頁)這 2張收據是我買桌子、電風扇的收據,是誦經團自己買的,買的時候沒有開收據,之後為了這件事我拿我的記帳本去給老闆,老闆才補開2張收據給我。」
、「(辯護人問:庭呈收據12張,這都是癸○○○開立的收據,請問證人家裡有開設商號嗎?這些東西是不是你賣的?)這些是公所辦理建街 200年紀念,宮務陳傳富拜託我買東西給信眾吃,我們就一起去買菜,我家沒有開商號,這些東西是到大菜市場買的,大菜市場沒有開收據,我去向有開收據的店家要來的。」
等語(原審卷第106頁背面、第107頁背面),再佐以證人辛○○於本院證稱:「(辯護人問:癸○○○她只是採買不是出售貨物的商家,為何她能以自己的名義提出收據代替商家的收據,且能向奠安宮順利請款?)這個要問會計小姐。
不管什麼支出都是先經由會計作帳,出來之後才由委員會5 個委員還有常務監察委員審核去蓋章支出。」
等語(本院卷第87頁背面),及被告丙○○係於前任主委辛○○任職期間即已擔任會計職務,並非被告甲○○就任後始安插任職之人員等情以觀,顯見告訴人固確有因代奠安宮購買物品因請款收據之事而生枝節,然被告丙○○不過係一名會計,告訴人之請款能否核准,權在管委會,且即使有請款不愉快之事,但此等枝節似亦尚不足引發為本案誹謗行為之仇恨。
㈡被告甲○○確實係於97年6月21日與前任主委辛○○完成奠安宮宮印之移交,此經證人即奠安宮常務監察壬○○於原審及本院審理、總幹事子○○、前任管委會主委辛○○於前審及前後續任委員戊○○於本院審理均結證明確,復有卷附97年6月21日移交清冊(含北斗奠安宮印信1枚、北斗奠安宮財產移交清冊、彰化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照、土地明細表、攤販資料名冊)附卷可稽,證人辛○○於本院復證稱:「(奠安宮的宮印平時由誰保管?)自從我擔任主任委員之後,奠安宮的宮印都是會計丙○○保管。」
等語(本院卷第84頁背面),則被告甲○○於97年6月21日前,並未從前任主委辛○○手中移交受領奠安宮之宮印,故其未實際持有保管奠安宮之宮印甚明,職是發生於97年4月6日之誹謗公告上之宮印,自無從遽認係被告甲○○所核蓋。
㈢被告 2人於本院所提出94年12月31日及96年6月23日2紙奠安宮之公告影本(本院卷第50、51頁),經證人辛○○於本院結證確認確實係奠安宮之正式公告等語(本院卷第86頁背面),參以該被告2人於本院提出之2紙公告,其格式均相同即其公告文起之處並未留有 2個字大小之空格,其中華民國年月日是以與本文字體大約相同大小之字形寫在公告之最後一行,且公告單位之全銜是以「奠安宮管理委員會」表示,而對照系爭2紙誹謗公告之格式以觀,其公告文起之處留有2個字大小之空格,中華民國年月日是以小字寫在文首「公告」標題之正下方,且公告單位之全銜是以「北斗奠安宮管理委員會」表示,與經證人辛○○確認之正式公告明顯有所不同,縱使該2紙正式公告及2紙誹謗公告所使用之字體相似,但如係以同一部電腦之同一套製作軟體,採用向來因循之相同公告模式製作套寫,應不致於有如此大之差距。
則系爭 2紙誹謗公告是否確係以同一部電腦製作完成之奠安宮正式公告?實足存疑。
徵諸證人辛○○於本院證稱:「(你在做主委的期間內你們宮內的公告是否曾經委任外面的人製作過?)有。」
等語(本院卷第88頁背面),益見能製作奠安宮公告者,並不限於宮內之人,亦不限於使用宮內之電腦製作。
㈣證人辛○○固於本院證稱:「(奠安宮的宮印使用流程為何?)一般宮印要用的時候就是要對外公告。
如果公告寫好了沒有錯字,主委就交代說會計可以去蓋宮印,會計就會把宮印蓋上,然後拿去公告。」
、「(你當主委的時候奠安宮的公告是貼在龍柱上,還是貼在公佈欄?)大部分的公告應該是貼在公佈欄,但是包括像過年要叫人家來點光明點會貼在廟裡明顯的地方讓香客容易看的到。」
、「(你在做主委的期間內你們宮內的公告是否曾經貼在龍柱上面?)有。」
、「你在做主委的期間內你們宮內的公告是否曾經委任外面的人製作過?)有。」
等語(本院卷第84頁背面- 第85頁、第86頁背面- 87頁、第88頁正背面)。
惟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奠安宮平時公告張貼於何處?)張貼在公佈欄,公佈欄在廟前的廟埕有1個獨立的公佈欄。
(平常公告時何人負責貼公告?)都是由常務監察壬○○。
(何以都由他張貼?)因為由主委發佈的公告都由他監察後張貼。
(公告回收係由何人處理?)也都由壬○○回收,但大部份都毀損,所以沒有回收,公佈欄有1個櫥窗有1支鑰匙,由廟祝保管,由壬○○向廟祝拿鑰匙開啓。
(奠安宮有無發生過公告或別人貼的文宣品張貼在龍柱上?)我們廟的公告沒有貼在龍柱上。」
等語(本院卷第36頁背面- 第37頁),另證人即奠安宮常務監察壬○○於本院結證稱:「(你做常務監察是從何時開始?)96年大概7、8月才開始做。
(在你做常務監察的期間,你們奠安宮公告的程序為何?)都是辛○○主委在用的。
(公告之前是不是要讓你先監察過?)他在做的時候不用。
(公告他都貼在哪裡?)他在做的時候我沒有去注意。
(後來是如何?)後來我們合法之後,公告一定要我監察過、蓋過章才算數。
(後來公告是貼在哪裡?)貼在外面的公告欄,用鎖鎖著。
鑰匙由廟祝在保管,沒我的同意鑰匙不能亂開。」
等語(本院卷第82頁背面- 第83頁)。
顯見在前主任辛○○主持宮務期間,奠安宮之公告原則上仍係張貼在公佈欄內,僅有少部分貼在明顯之處或龍柱上,惟於被告甲○○當選主委後,其公告則張貼於公佈欄,並無張貼在其他地方或龍柱上之情形,且前任主委期間,其張貼公告僅由主委作主認可即可,無須經常務監察事先監察公告內容始可張貼,其前後任之作法迥然不同。
而本案系爭誹謗公告 2紙均係張貼係張貼於龍柱上,且未經常務監察壬○○事先監察公告內容,其非被告甲○○主持之本屆管理委員會之運作模式甚明。
則本案系爭誹謗公告是否為被告甲○○、丙○○所製作張貼,實令人嚴重存疑。
㈤證人壬○○於本院結證稱:「(大甲媽來的那一段時間,你們的宮印有沒有鎖起來?)我不知道。
(當時宮印是由誰保管的?)照理是總務委員要保管印章,結果我們的主委辛○○說不要,要讓會計來保管。
(你是否知道那段期間宮印到底有沒有鎖起來?)我不知道。」
等語(本院卷第36頁背面- 第37頁)。
而證人丑○○於原審證稱:渠在奠安宮擔任廟祝,奠安宮宮印都放在辦公室鐵櫃,有時候有上鎖,有時候沒有上鎖,辦公室的門有時候有鎖,有時候沒有鎖,辦公室沒有隔間,是屬於開放空間等語(原審卷第 130頁背面、第131 頁),顯見有心欲取得奠安宮之宮印使用,並非難事。
參以前揭證人辛○○於本院證稱:「(你在做主委的期間內你們宮內的公告是否曾經委任外面的人製作過?)有。」
等語(本院卷第88頁背面),益見能製作奠安宮公告者,並不限於宮內之人,則只要任何有心人於模仿製作奠安宮公告後,即可輕易取得奠安宮之宮印蓋用。
㈥綜上本院之補充調查顯示,無論被告甲○○、丙○○所辯是否屬實,本案除告訴人癸○○○之指訴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丙○○有加重誹謗行為,自無從單憑被告甲○○、丙○○身為管委會主委、會計,有保管宮印,製作公告權限等情事,即逕依告訴人癸○○○前開指訴,認定被告甲○○係指示、授意被告丙○○製作張貼該公告之人。
。
檢察官所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不能為被告有罪之判決。
四、原審因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仍認被告甲○○、丙○○2人涉有加重誹謗罪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另被告甲○○於偵審中始終供稱:案發前癸○○○有告知其要借用桌子,其既然已經答應,就不可能同意張貼該2紙公告等語,則可見告訴人癸○○○確實有於事前向被告甲○○報備借用桌子,則系爭公告內容所載:「本宮誦經團團員癸○○○,因無報備搬走本宮財物,而且為己有」乙節,應非事實,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恭 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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