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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4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選任辯護人 林一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上字第729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第1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39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1審判決就被告甲○○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1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之上訴理由書引用與起訴書相同之證據,且此證據業經原審法院於判決理由欄內詳為說明不足以採為被告不利認定之理由,其餘在本院復未提出其他證據,是檢察官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於本案丙○○偽以丁○○名義辦理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供為使用,有無涉犯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之部分,應另由檢察官為適當之偵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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