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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王德凱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
,均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朱貴
法 官 郭同奇
法 官 許冰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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