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天○○與李榮豐係兄弟關係,天○○前曾於民國83年間,因
- 二、天○○竟仍不知悔改,因己身經營汽車材料買賣,亟需充分
- 三、嗣先後於下述時、地為警查獲:
-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方面:
- 二、訊據被告天○○,固坦承其曾於93年間,向證人e○○、周
- 三、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
-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
-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涉有如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竊車犯
- 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雖另以98年6月17日嘉檢光誠98偵
- 七、原審以被告本案之前揭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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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暫寄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常業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08號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2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天○○與李榮豐係兄弟關係,天○○前曾於民國83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 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6171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臺上字第629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又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前開2罪入監接續執行,於89年2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且於90年7月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其中天○○雖於前開保護管束期間內之90年 2月間起,即因另涉贓物案件,嗣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 2年10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1424號,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 146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10月後,於96年12月25日確定,惟因前開假釋業已期滿逾 3年,從而,前開假釋即已無從予以撤銷,併此敘明)。
二、天○○竟仍不知悔改,因己身經營汽車材料買賣,亟需充分之貨源,竟參與竊車拆解銷贓之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尚包括劉宗厚、周成福、e○○、劉宗厚之女友陳昱璇(原名陳美玲,綽號「娃娃」)、陳信朋(係陳昱璇之兄)、蕭明進、蕭奮聰、張宏嘉、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劉耀升、林志民、郭靜雄、羅文傑、李榮豐(上列共犯分別參與期間及經追訴或判決情形,均詳如附表九所示)等成年人。
天○○於92年9月起,至93年7月止,於如附表九所示各集團成員分別參與之期間內,與劉宗厚等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竊盜犯意聯絡,為下列竊車、拆解、銷贓之不法行為:㈠先由劉宗厚、陳昱璇、陳信朋、蕭明進、張宏嘉、蕭奮聰等6 人負責竊車,每次以3或4人為一組外出竊車。
而劉宗厚與陳昱璇一同外出竊車時,係由陳昱璇負責駕駛車牌號碼A5-8202號自小客車(該車於93年8月2日重領牌照號碼1111-JW),搭載其餘同組之集團人員,沿途尋找目標行竊,並以劉宗厚所有如附表八所示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起子、老虎鉗、鉗子、剪刀、扳手等物及車用電腦、鑰匙等為行竊工具(數量及名稱詳如附表八所示)。
劉宗厚、陳昱璇、陳信朋、蕭明進、張宏嘉、蕭奮聰等人遂分別以數人組合下手而共同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D○○等人所有或使用之車輛及車內財物。
㈡劉宗厚等人竊車得手後,即將所竊得之車輛,做如下處理:⒈由成員中之某人將所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輛,駕駛至雲林縣西螺鎮○○道附近「小娘娘理容店」前、雲林縣崙背鄉台19線北端外環道交叉路口、雲林縣西螺鎮廣興里番仔溝旁之產業道路等地,交由集團成員e○○、林志民、周成福等人,駕駛至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 2號之贓車解體工廠內,再由e○○(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解體及運送解體之汽車零件)、郭靜雄(負責車輛內部、車門之拆解)、林志民(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或後半部解體)、周成福(負責車輛內部、車門解體及運送解體汽車零件)、朱志敏(負責車輛後部解體及運送解體之汽車零件)、范瑞光(負責車輛引擎、前半部解體)、崔玉榮(負責在旁搬運拆解下之車輛零件)、羅文傑(負責車輛後部解體及在旁搬運拆解下之車輛零件)等人,利用周成福所有如附表六所示之工具,拆解車體,嗣後並由周成福、e○○、朱志敏先以電話與天○○聯絡後,再推由其等輪流以天○○所經營明裕汽車材料行所有之車牌號碼不詳之 9人座藍色休旅車、登記崔玉榮女友童嘉慧名義之車牌號碼不詳之米白色箱型車等車輛,將自上開汽車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埤頭12之 3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27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27之 7號、雲林縣西螺鎮○○路91 之3號、嘉義市○○○路62之14號等倉庫存放,由天○○將車輛零件以低價銷售予各地之汽車零件商。
⒉由劉宗厚將所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駕駛至劉耀升(係劉宗厚之叔,自93年 6月下旬起參與)所提供之彰化縣社頭鄉○○村○○路○段100巷13弄1號之贓車解體工廠,交予e○○、郭靜雄、林志民等人,以李榮豐所有如附表五所示之工具,將所竊得之車輛加以解體,再推由e○○、周成福、李榮豐,輪流以車牌號碼不詳之貨車、天○○所經營明裕汽車材料行所有之車牌號碼不詳之 9人座藍色休旅車、登記崔玉榮女友童嘉慧名義之車牌號碼不詳之米白色箱型車等車輛,將自上開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 2號鐵皮屋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埤頭12之 3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27號、雲林縣西螺鎮安定里27之 7號、雲林縣西螺鎮○○路91之 3號、嘉義市○○○路62之14號等倉庫存放,並推由李榮豐將在前開彰化縣社頭鄉工廠內所解體之汽車零件運往雲林縣西螺鎮某處,由該集團成員將車輛零件以低價銷售予各地之汽車零件商。
⒊e○○、周成福、郭靜雄另輪流將如附表一所示拆解完之贓車車牌折斷後,丟棄在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及雲林縣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等地。
㈢天○○每收受 1部贓車零件,即給予e○○等人約新臺幣(下同)20,000元,其餘變賣獲利所得,則由天○○獲得,其等並恃以維生。
三、嗣先後於下述時、地為警查獲:㈠93年7 月8 日下午3 時30分許,經警於上開彰化縣社頭鄉解體廠後門發現e○○、郭靜雄、林志民等人正在拆解車輛,即進入該廠,當場查獲在場之劉耀升、李榮豐、e○○、林志民、郭靜雄等人,並查扣正拆解中之自小客車3 輛及車牌10 面 、行車執照4 張、已拆解之汽車引擎11具(其中4 具引擎即如附表四編號1 至4 號所示引擎,經以電解,仍未能顯示引擎號碼)、汽車車體外殼2 具,暨如附表五所示李榮豐所有供e○○、郭靜雄、林志民拆解贓車之工具。
㈡93 年7月28日上午10時許,為警在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贓車解體工廠內,查獲正拆解中之自小客車3輛、引擎 1具、遭壓平之汽車車殼3具(即如附表四編號5、6、7所示車殼,並無引擎、車牌可供辨識)、遭竊車輛之車內物品,暨如附表六所示周成福所有,供e○○、郭靜雄、林志民、周成福、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等人拆解贓車之工具。
再經郭靜雄、e○○等人向員警表明拆解後之車牌係丟棄在前開雲林縣二崙鄉排水溝內,經員警於93年 9月20日,前往雲林縣二崙鄉八角亭排水圳上游之來惠橋下、崙背鄉八角亭排水圳羅厝段福興橋下打撈車牌,並於福興橋下共撈得遭竊之95輛車之車牌。
㈢93年9月3日、93年11月11日,由張宏嘉帶同員警至如附表一編號 9、18、56、92、105、109、110、114所示之竊車地點查訪。
㈣93年10月 9日,由蕭奮聰帶同員警至如附表一編號120、124、125所示之失竊地點查訪。
㈤93年12月16日下午2 時5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天○○所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等地搜索,並逮捕遭通緝躲藏在該材料行之周成福及查扣如附表七所示之物品。
㈥經警依據劉宗厚、陳昱璇所使用之行動電話監聽資料、發話基地台位置及自小客車GPS衛星追蹤器,於94年2月28日下午,自臺中市○○路跟監至雲林縣北港鎮○○路73之 1號,並於同日晚間 8時50分許,當場查獲正與王景民(已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約定竊取車輛代價之劉宗厚、陳昱璇,並分別查扣劉宗厚所有如附表八所示之竊車工具。
㈦復於94年3月 7日、94年3月14日,劉宗厚主動帶同員警至如附表一編號 7、11、81、110、111、113、115及如附表二編號4與如附表三編號1、2、3、4、9所示之之失竊地點查訪;
94年4月1日、94年4月6日,則由陳信朋主動帶同員警至如附表一編號84、104、108所示之竊車地點查訪,而陸續查知上情。
四、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以下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與被告天○○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前揭規定,視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天○○,固坦承其曾於93年間,向證人e○○、周成福購買6、7次之汽車零件等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涉有前揭犯行。
辯稱:伊本身從事汽車零件買賣,才會於證人周成福前來兜售時承買,惟伊不知伊之胞弟即證人李榮豐係在從事贓車拆解云云。
經查:㈠被告如何參與前揭竊車拆解銷贓之犯罪集團,又如何負責銷贓之工作等情,業據證人e○○於93年10月 5日警詢,93年11月16日、94年2月 1日偵訊,及原審98年4月21日審理時證稱:其係在93年1、2月間認識被告,其於93年 2月間在二崙廠受僱證人周成福時,都由其駕駛被告所有之 9人座藍色小貨車及周成福駕駛白色小貨車將拆解下之零件,銷贓予被告所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除了其及證人周成福外,證人朱志敏亦有送過;
另在社頭廠與證人李榮豐共同進行贓車拆解時,則係由證人李榮豐駕駛被告所有之自小貨車銷贓予被告所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
其要將贓車零件載往被告處所前,都會先以電話與被告聯絡,而其及其他集團成員所應獲得之金錢,則由其分向被告或證人李榮豐拿取,當時在社頭廠租屋所需款項,係由被告支付,且該社頭廠所使用之堆高機、貨車,亦均係被告所有,其每送1台車給被告,可請款2萬元,其在筆記本上所記載之英文字母與數字之綜合符號,係被告教其編寫,代表廠牌、車款,於拆解下來之贓車零件上,亦都會謄寫這些編號等語(詳見原審證人筆錄卷宗及原審98年 4月21日審判筆錄);
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你將解體過的汽車賣給天○○,是否有告知他那些車體的來源?)他知道這是竊盜而來的車子」等語。
核與證人即共犯郭靜雄於93年 9月13日警詢時、93年12月22日偵訊時證稱:伊拆解下之贓車零件,係由證人周成福銷贓予雲林縣西螺鎮○○道附近之被告所經營汽車材料行,被告當時即已知情該批零件均係贓車解體零件,伊曾與證人e○○、林志民共同前往被告該處,但係由證人e○○進屋向被告拿取現金,且伊當時所領取之款項,經證人周成福告知,均係由被告所支付等語(詳見原審證人筆錄卷宗)。
證人即共犯林志民於93年9月14日警詢時,93年11月16日、93年12月22日、94年2月26日偵訊時證稱:其於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 2號鐵皮屋及彰化縣社頭鄉○○村○○路○段100巷13弄 1號鐵皮屋所拆解下之贓車零件,均係由證人周成福銷贓予雲林縣西螺鎮○○道附近之被告所經營汽車材料行,被告當時即已知情該批零件均係贓車解體零件,其曾在93年 6月間,在被告工廠外,看見證人e○○當著證人周成福的面跟被告要錢,被告就將錢交給證人周成福,其應領取之工錢,都是由證人周成福自被告處取得後,再交給其等語(詳見原審證人筆錄卷宗)。
證人即共同被告朱志敏於93年12月20日警詢時,94年 1月21日偵訊時證稱:伊所參與之竊車拆解銷贓集團,係於竊車拆解後,由證人周成福及e○○輪流載運拆解後之贓車材料零件,銷贓予被告之雲林縣西螺鎮埤頭村埤源12之 3號明裕汽車材料行(該材料行鐵皮屋頂噴有「欣賞家」),伊亦曾以米白色箱型車及藍色九人座貨車送至前址給被告過,但次數不多,伊應得之款項,均係由被告先支付予證人周成福,再由證人周成福交付,因伊曾在前址看過被告交錢給證人周成福等語相符(詳見原審證人筆錄卷宗),此外,尚有其上載有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綜合編碼之汽車零件照片 4紙及筆記內頁影本82紙在卷可參(見彰警刑字第0930025906號警卷第45頁至第48頁、第51頁至第 132頁),前情應堪認定。
㈡本案如附表九所示竊車拆解銷贓之犯罪集團成員,其等分別參與犯罪之期間暨經追訴、判決情形,均詳如附表九所示,各該成員犯罪之時間、方法及情節,均經各審級法院分別以如附表九所示案件審理明確,其等分工情節亦應足以認定。
㈢雖證人周成福於93年12月16日警詢時證稱:其自身共拆解約100 部以上之贓車,拆解後之贓車零件,就由其開車載往雲林縣西螺交流道交予綽號黑仔男子銷贓,其未曾交予被告天○○銷贓,且其成立之解體工廠經費亦非由被告天○○支付等語;
另於93年12月16日偵訊時證稱:其所拆解之幾百台車子均係交給陳文溪或交給「黑仔」等語(詳見原審證人筆錄卷宗);
惟被告於原審亦自承確曾向證人周成福購買數次贓車零件等語,足認證人周成福前開所述,係屬迴護被告之情,至為酌然。
且證人周成福於93年12月27日警詢及93年12月31日偵訊時,經員警及檢察官分別詢以「你是否將解體之贓車材料零件銷贓予明裕汽車材料行負責人天○○?」及「老闆是否天○○?錢跟誰領?」時,都選擇拒絕回答或沈默不語,更足徵證人周成福就有關被告是否即係擔任該集團負責銷售贓物之角色乙情,顯然刻意迴避,從而,尚難以證人周成福前揭證言,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另證人即被告胞弟亦為共犯之李榮豐於93年8月19日警詢及94年1月25日偵訊時雖證稱:伊用來載運解體贓車材料所使用之車號 898—RK大貨車,雖係以被告之明裕汽車材料行名義購買,但資金來源係伊個人所有,伊在社頭廠解體後之汽車零件,均係運給證人劉宗厚,且伊解體贓車所需資金來源,均係由證人e○○轉交給伊,伊未曾將汽車材料載給被告等語(詳見原審證人筆錄卷宗),惟證人李榮豐與被告係親兄弟關係,其所為證言,本即有迴護被告及規避己身為集團主腦人物之可能;
再者,證人李榮豐前開就解體贓車零件運送地點,及其與證人e○○所經營之贓車拆解工廠所需資金來源等證述,亦顯與證人e○○前揭所述相違,亦難憑此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㈣被告雖係擔任銷贓之工作,而就如附表一、二所示竊盜行為,並未每次親身參與,惟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查本件被告既係與共犯e○○等人共組竊車解體銷贓之犯罪集團,且該集團分成三部分,由共犯劉宗厚、陳信朋、陳昱璇、蕭奮聰、蕭明進、張宏嘉專責竊取汽車,共犯e○○、郭靜雄、林志民、周成福、范瑞光、朱志敏、崔玉榮、羅文傑等人則負責汽車解體事宜後,再由被告負責銷贓,亦即彼等所組成之汽車解體工廠係分成三部門,有專責汽車竊盜之成員、解體之成員及銷贓之成員,足徵被告縱未親自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全部車輛,然其與下手竊車暨拆解銷贓之成員間,既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由下手竊車者分擔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足認本件竊車解體銷贓之犯罪集團成員間,被告與其中負責竊車者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另與負責解體銷贓者彼此間亦有犯意聯絡甚明。
㈤按刑法上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所得維生,至於犯罪時間長短、所得多寡,及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
本件被告自92年9月起,至93年7月止。
在近一年之期間,參與竊車拆解銷贓之犯罪集團,該集團行竊地點遍及臺灣地區中、南部,且該集團成員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車輛,數量甚多,且其等規模完整、計畫完備,足見其等確有以前揭偷車解體銷贓充為經濟來源之一,並以之為生活事業一部分之意,顯係以此犯罪為業,並恃此維生。
縱被告另有經營合法汽車修配廠,然常業犯之成立,並不以被告無其他職業工作為必要,是上開工作證明及證言,尚難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被告曾於83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8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6171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臺上字第 62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
又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8年度易字第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
前開2罪入監接續執行,於89年 2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
又於假釋期間之90年 2月間起,即因另涉贓物案件,嗣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4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 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127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 2年10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142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 146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10月後,於96年12月2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復於前揭案件於法院審理期間,於近 1年期間內,參與竊車拆解銷贓之犯罪集團,反覆從事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顯見被告竊盜成習,足認被告有犯竊盜罪之習慣。
㈦綜上所述,被告本件常業竊盜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所辯,乃畏罪卸責之詞,無可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行為後,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論罪量刑之比較原則: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各種加重原因(如累犯加重等)、各種減輕原因(如自首減輕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另從刑附屬於主刑,應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㈡刑法第28條及第47條雖經修正,惟被告係故意犯,且已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無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論以共犯及累犯,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㈢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之法定本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之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在常業犯刪除後,應依竊盜行為之次數,分論併罰。
本件被告竊盜行為逾百次,則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合併計算法定刑,顯較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22條之法定刑為重,是修正後之法律未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法律。
㈣按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已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施行。
修正前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原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之習慣者。
二、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經修正為:「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亦即新法業已刪除「以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得宣告強制工作之規定。
本件被告係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復有犯竊盜罪之習慣,已見前述,則以「有犯罪之習慣」作為宣告強制工作之依據,修正前、後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並無不同,對被告尚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係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所得維生,已詳述如前。
本件被告參與前述竊車拆解銷贓之犯罪集團,且恃此維生,而以之為業,核其所為,係犯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
就如附表九所示竊車拆解銷贓之犯罪集團成員間,於各自參與期間內,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156所示被害人n○○(誤載為陳文川),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4所示被害人n○○部分,有重覆記載之情事,併此敘明。
另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情形並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 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另涉有如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之竊車犯行,因認被告另犯有此部分常業竊盜罪嫌。
惟查:㈠就被告被訴另涉有如附表三所示竊盜犯行部分:經查,公訴人認定被告涉有此部分之竊盜犯行,主要係以附表三證據欄所載之共犯劉宗厚、陳昱璇供述,及證人即被害人陳宗炎、f○○、吳俊隆、張毓萱、賴宗標、李維書、賴良彬之證述,為其主要依據。
惟查,證人劉宗厚於94年9 月14日偵訊時證稱:其在證人e○○出事後,就直接將所竊得之車輛交予福氣(即指證人蔡精鋼)等語(詳見原審證人筆錄卷宗);
另證人e○○於原審98年 4月21日審理時證稱:伊曾與證人蔡精鋼調取不合法車輛後,由伊負責拆解並將零件銷售,但證人蔡精鋼與本案無關等語(詳見原審當日審判筆錄),蓋依照證人劉宗厚前揭證述,即被告與本案其餘共犯,主要係因其胞弟即共犯李榮豐,及共犯e○○之關係,進而共組犯罪集團等情,應認本案被告參與此犯罪集團之時間點,應迄93年 7月間共犯e○○、李榮豐等人於彰化縣社頭鄉為警查獲後,即告終止,嗣後證人劉宗厚所竊得之車輛,應係由其等另覓得證人蔡精鋼進行銷贓為是。
從而,附表三所示證人劉宗厚集團於93年8月19日起,迄94年2月26日止所竊得之車輛,應均與被告無涉,從而,自難遽認被告另涉有此部分之竊盜犯行,然此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公訴人認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就被告被訴另涉有如附表四所示竊盜犯行部分:經查:公訴人認定被告涉有此部分之竊盜犯行,主要係以扣得4具已磨損之引擎、已遭壓平之3部車體為其論據,惟關於各件犯行之被害人、犯罪時間、地點均不詳,未據任何被害人出面指訴,亦無任何報案紀錄,且被告參與本案犯罪集團,其等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車輛,多未尋獲引擎或車體,則本件所扣得4具已磨損之引擎、已遭壓平之3部車體,是否係屬如附表一、二所示尚未尋獲引擎或車體之被害人所有,亦非無疑,自難遽指被告另涉有此部分之竊盜犯行,然此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公訴人認具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另檢察官認本案尚有與共犯蔡精鋼、綽號「俊明」、「阿俊」、「阿正」等共犯與被告共同犯罪(見起訴書第1頁),惟如附表九所示各集團成員並未供述其集團成員中有綽號「阿正」、「俊明」、「阿俊」者參與竊車,且依照前揭說明,本院認被告與證人蔡精鋼間,係分別於不同時間點負責該集團之銷贓工作,其等應係具有前後加入、接替之關係,其等間尚無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且本院查無證據證明確有綽號「阿正」、「俊明」、或「阿俊」之人,自無從調查被告與「阿正」、「俊明」之成年人、或綽號「阿俊」之少年間如何為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均附此敘明。
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雖另以98年6 月17日嘉檢光誠98偵4104字第014709號函就下列犯罪事實,認與本案有常業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移送併案犯罪事實如下:被告自89年間起,夥同共犯e○○(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基於常業竊盜、詐欺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以每輛 5至12萬元不等之價格,收購車號 Z7-0835號等車禍事故車輛後,再推由證人e○○獨自於90年間起,至95年 1月20日止,竊取證人即被害人鄧鳳昭、辛○○、I○○、甲B○、r○○、王銘傑、U○○、林麗壁、甲F○、寅○○之車輛後,交付被告,旋由被告於其所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內,將前揭車禍事故車輛之車身號碼切割後焊接於竊得之車輛,或以砂輪機將前揭竊得車輛之車身號碼磨滅後,依上開車禍事故車之車籍重新打造車身號碼,且頂拼上開車禍事故車之引擎,改懸上開車禍事故車車牌,以符前揭車禍事故車之車籍資料,以之為詐術,再轉售予不知情之買受人,而行駛偽造之車身號碼,足以生損害於前揭遭竊車輛之車主、買受人及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並以為常業,恃為生活之資(詳如附表十所示)。
被告復承上開常業詐欺之犯意,與共犯甲F○(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基於犯意之聯絡,明知其所有,登記於共犯甲F○名下之車牌號碼 5J-5833號自用小客車並未失竊,而係由被告於92年 5月間,以前揭俗稱「借屍還魂」方式,改懸 Y3-8771號車牌使用,竟意圖詐領保險理賠,而推由共犯甲F○於92年6月 1日下午1時許,至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向值班警員謊稱報該車於92年 6月 1日上午10時許,在苗栗縣造橋鄉錦水養雞場前失竊,而誣告未指定犯人犯竊盜罪,並於取得報案三聯單後,將車籍資料及三聯單交予統一安聯產物保險股份公司(下稱統一安聯公司,現更名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程建民,利用不知情之程建民向該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致統一安聯公司陷於錯誤,而賠付竊盜險理賠金30萬8016元與共犯甲F○,因認被告此部分亦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嫌、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惟查,縱前揭移送併案犯罪事實均係屬實,然本案被告所參與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常業竊盜犯行,均係以行竊後拆解贓車,出售贓車零件,作為其等犯罪之手法,顯與前開移送併案之犯罪手法相異;
再者,本案被告所涉犯行,係於92年9月間,至93年7月間止,然前開移送併案之犯罪時間,散佈於89年、90年、92年、94年、95年,彼此間是否具有密切關連,實有可疑,況被告否認有為檢察官起訴及聲請併案辦理部分之犯罪行為,足徵被告於主觀上並不認為其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起訴及併辦部分之行為,是檢察官聲請併案辦理部分,即不能與起訴而經本院論罪科刑之前揭事實成立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併案部分為起訴效力所不及,本院非能併予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為妥適處理,併此敘明。
七、原審以被告本案之前揭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知謀求正業,為圖私利,即參與竊車拆解銷贓之犯罪集團,參與之時間非短,且負責銷贓,居集團重要角色,對被害人之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所共同竊取之車輛眾多,竊盜地點復遍及多個縣、市,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後僅坦承部分犯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審判決主文所示之刑。
並以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係共犯劉宗厚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共犯劉宗厚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已如前述,而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如附表五、六、七所示之物,或非屬竊車之用(僅是拆解贓車之工具,即屬竊車後處分贓物所用之物),或為贓車拆解集團成員所有而與本案無關,故不予宣告沒收。
復以: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
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
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又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十八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審酌其行為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比例原則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
本件被告於年滿18歲後迄今,迭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行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具有潛在之危險性格;
又被告有犯竊盜罪之習慣,已詳見前述,其正值盛年,四肢健全,心智正常,係有工作能力之人,卻屢屢犯罪,好逸惡勞之心態,至為明顯,足認被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致犯罪已成為被告慣常性之行為,自有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原審因審酌被告犯罪之常習性、嚴重性、危險性及對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等比例原則,認確有必要而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
核其認事用法俱無不當,量刑亦稱允洽。
被告提起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為共同正犯,並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均無可採,已詳如前所論述,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檢察官以原審雖諭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之犯罪事實,經核難認與檢察官起訴並經原審論罪科刑部分有何一罪關係,難予併為審理,而退由檢察官另為妥適處理,固非無見;
惟查:被告經移送併案之犯罪事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等罪嫌,與本件起訴並經原審論罪科刑之常業竊盜罪具有修正前刑法常業犯、修正前刑法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實質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為本件起訴效力之所及。
原審以被告犯罪手法相異、犯罪時間是否具有密切關連容有可疑,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難謂與經起訴及論罪科刑部分有何一罪關係,而未予審判,難認原判決允當等情,認原審判決尚有疏漏云云。
經查,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應予併辦部分,經核與被告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部分並無任何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此亦已詳如前所論述,是檢察官之上訴亦無理由,仍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b○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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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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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備註:尋回物品(證據│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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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9 月25日6 │臺中市北區健│ D○○ │車號2V—3827號自│車牌1 面(D○○之指│
│ │時左右 │行路與學士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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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2年9 月26日7 │臺南市東區東│ 陳吉辰 │車號6S—8883號自│車牌1 面(陳吉辰之指│
│ │時左右 │豐路241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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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2年9 月26日8 │臺南市安平區│三悅洋行│車號HJ—3036號自│車牌1 面(戊○○之指│
│ │時左右 │安平路274號 │即戊○○│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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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2年9 月27日15│臺中市北區崇│ 甲未○ │車號3J—5172號自│車牌1 面(甲未○之指│
│ │時左右 │德路與美德街│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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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2年9 月27日16│臺中市北區太│ b○○ │車號7Q—5967號自│車牌1 面(b○○之指│
│ │時左右 │原路與山西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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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2年10月9 日7 │雲林縣莿桐鄉│ 甲戌○ │車號7W—6617號自│車牌2 面(甲戌○之指│
│ │時左右 │莿桐村和平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30巷90弄9號 │ │內物品 │ │
│ │ │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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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2年10月9 日10│彰化市○○路│ u○○ │車號7122—GB號自│完整車牌1 面(u○○│
│ │時左右 │1段259巷口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之指訴、劉宗厚之證述│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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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2年10月10日6 │彰化縣彰化市│ 未○○ │車號8L—6137號自│車牌1 面(未○○之指│
│ │時左右 │大埔路361之4│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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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2年10月12日8 │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9090—GA號自│未尋得物品(徐桂莉之│
│ │時左右 │東門村中正路│詠興汽車│用小客車一輛及車│指訴、張宏嘉之自白)│
│ │ │1段11號前 │股份有限│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徐桂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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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2年10月16日7 │臺中市○○路│ 巳○○ │車號1071—HP號自│車牌1 面【起訴書誤載│
│ │時左右 │寶覺寺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為2 面】巳○○之指訴│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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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2年10月16日7 │彰化市○○路│ d○○ │車號9U─3525號自│不詳(劉宗厚之證述)│
│ │時左右 │176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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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2年10月16日8 │臺中市北區太│甲g○○│車號8675—FZ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原路2段50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顏健民之指│
│ │ │前 │ │內物品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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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2年10月18日凌│彰化縣彰化市│ 甲J○ │車號0791—FE號自│車牌1 面(蔡石令之指│
│ │晨5 時左右 │中山路3段356│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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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2年10月18日8 │臺南市北區公│ 酉○○ │車號8S—1810號自│車牌1 面(酉○○之指│
│ │時左右 │園路477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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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2年10月18日10│臺中市北屯區│ G○○ │車號8H—9538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西屯路1段250│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G○○之指│
│ │ │號前 │ │內物品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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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2年10月18日13│臺南縣永康市│ S○○ │車號8R—0898號自│車牌2 面(S○○之指│
│ │時左右 │中華路917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旁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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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2年10月18日21│臺中市南屯區│ y○○ │車號5G—5530號自│車牌2 面(陳昭安之指│
│ │時左右 │文心路1段378│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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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2年10月19日17│彰化縣員林鎮│ O○○ │車號8641—FY號自│未尋回物品(O○○之│
│ │時左右 │三民街13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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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2年10月20日7 │臺中市北區梅│ 賴筆文 │車號Y7—3918號自│車牌1面 │
│ │時左右 │川西路與文昌│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東二街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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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2年10月20日8 │臺中市○○路│ 甲D○ │車號PC—3699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與山西路口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甲D○之指│
│ │ │ │ │內物品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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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2年10月20日9 │南投縣南投市│所有人:│車號9J—5066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漳和里南崗二│甲f○;│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陳彥正之指│
│ │ │路209巷口 │使用人:│內物品 │訴) │
│ │ │ │陳彥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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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2年10月21日凌│彰化縣員林鎮│ 甲V○ │車號2W—3993號自│車牌2 面(甲V○之指│
│ │晨4 時左右 │三條街133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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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2年10月21日7 │臺中市北屯區│ l○○ │車號6031—FW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崇德路2段263│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張秀英之指│
│ │ │號附近 │ │內物品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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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2年10月21日8 │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W8—4985號自│車牌1 面(林子閔之指│
│ │時左右 │東門村永坡路│永麗婦幼│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張宏嘉之自白) │
│ │ │3段352號前 │用品社;│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林子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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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2年10月22日6 │彰化縣彰化市│ 甲丁○ │車號3302—FX號自│車牌1 面(甲丁○之指│
│ │時左右 │力行路15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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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2年10月22日7 │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8L—8826【起│車牌1 面(張樹權之指│
│ │時左右 │員水路1段449│Y○○○│訴書誤載為8828號│訴) │
│ │ │巷64號旁 │;使用人│】號自用小客車1 │ │
│ │ │ │:張樹權│輛及車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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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2年10月23日7 │臺中市南屯區│ M○○ │車號5Q—2957號自│車牌1 面(M○○之指│
│ │時左右 │大墩7街巨蛋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預定地旁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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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2年10月24日6 │臺中市北屯區│甲戊○○│車號5F—8873號自│車牌1 面(甲戊○○之│
│ │時左右 │松竹路2段319│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 │
│ │ │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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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2年10月24日7 │臺中市南屯區│ 甲H○ │車號3163—FY號自│車牌1 面(甲H○之指│
│ │時左右 │文心路與大墩│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七街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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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2年10月24日8 │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5F—0386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丙○○│
│ │時左右 │青海路與環中│王康任 │用小客車1輛及車 │之指訴) │
│ │ │路口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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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2年10月24日16│臺中市北區大│ 乙○○ │車號X3—3555號自│車牌2 面(劉玉成之指│
│ │時左右 │雅路與育德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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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2年10月25日6 │臺中縣神岡鄉│所有人:│車號3R—0676號自│完整車牌1 面(張玉錐│
│ │時左右 │社南村民生路│張郭秀蘭│用小客車1輛及車 │之指訴) │
│ │ │48號之1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張玉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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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2年10月25日6 │臺中市北區梅│ 甲癸○ │車號9H—3981號自│車牌2 面(呂瑞卿之指│
│ │時左右 │川東路3段77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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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2年10月25日7 │彰化縣溪湖鎮│ 甲N○ │車號5959—GC號自│車牌1 面(甲N○之指│
│ │時左右 │平和里光平街│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58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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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2年10月25日7 │臺中市西屯區│ 甲h○ │車號P8—6671號自│車牌1 面(甲h○之指│
│ │時左右 │河南路2段154│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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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2年10月25日7 │臺中縣大雅鄉│ 鄭偉秋 │車號6V—3739自用│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文雅村中山北│ │小用客車1 輛及車│車牌半面(鄭偉秋之指│
│ │ │路111號2樓之│ │內物品 │訴,另於93 年8月間尋│
│ │ │2樓下 │ │ │獲車體及引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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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2年10月25日8 │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7P—0149號自│車牌1 面(蕭健民之指│
│ │時左右 │寧夏路與寧夏│臺灣哈巴│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西一街口 │股份有限│內物品 │ │
│ │ │ │公司; │ │ │
│ │ │ │使用人:│ │ │
│ │ │ │蕭建民 │ │ │
├──┼───────┼──────┼────┼────────┼──────────┤
│ 38 │92年10月25日16│臺中市南屯區│所有人:│車號1956—FW號自│車牌1 面(張繼正之指│
│ │時左右 │大墩七街與文│心想室成│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心路旁 │實業股份│內物品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張繼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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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2年10月26日11│臺中市西區忠│所有人:│車號6V—7223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明南路與華美│丁○○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王柯涵之指│
│ │ │西街口 │使用人:│內物品 │訴) │
│ │ │ │王柯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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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2年10月27日7 │臺中市北區太│ L○○ │車號7625—GC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原路與山西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蔡柏逢之指│
│ │ │口 │ │內物品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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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2年10月27日12│臺中市北區進│ 甲玄○ │車號3076—FZ號自│車牌2 面(甲玄○之指│
│ │時左右 │化北路378之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23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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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2年10月27日13│臺中市北區大│ R○○ │車號7V—6538號自│車牌1 面(徐裕勛之指│
│ │時左右 │雅路與北平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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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2年10月27日23│臺中市北屯區│ 陳阿吟 │車號5Q—2929號自│車牌2 面(辰○○之指│
│ │時左右 │崇德路2段260│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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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2年10月28日凌│臺中市北區太│ 甲C○ │車號5Q—2816號自│車牌2 面(甲C○之指│
│ │晨5 時左右 │原路3段與崇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被告之自白) │
│ │ │德路口 │ │內物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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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2年10月28日8 │臺中縣烏日鄉│ 甲 a │車號3R—5068號自│車牌1 面(林吳志喧之│
│ │時左右 │中山路1段金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 │
│ │ │永勝旁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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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2年10月28日8 │臺中市西屯區│ 甲K○ │車號7B—4795號自│車牌1 面(甲K○之指│
│ │時左右 │青海路與上仁│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街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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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2年10月28日12│臺中市北屯區│ 王竹𥷏 │車號2Q—1790號自│車牌1 面(王竹𥷏之指│
│ │時左右 │忠平路547巷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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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2年10月29日7 │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號5Q—1527號自│車牌1 面(陳進東之指│
│ │時左右 │自強路267號 │洋銊金屬│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前 │股份有限│內物品 │ │
│ │ │ │公司使用│ │ │
│ │ │ │人:陳進│ │ │
│ │ │ │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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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92年10月29日7 │彰化縣埔心鄉│所有人:│車號8V—4589號自│車牌1 面(許美倩之指│
│ │時左右 │義民村永坡路│寶喆企業│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張宏嘉之證述) │
│ │ │3段57號前 │行; │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許美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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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92年10月30日8 │臺中市北屯區│ 甲天○ │車號3Q—2733號自│車牌1面 │
│ │時左右 │北新路2巷2弄│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6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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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2年10月30日10│臺中市北區進│ Q○○ │車號2L—1350號自│車牌2 面(Q○○之指│
│ │時左右 │化北路與永興│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街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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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92年10月30日12│臺中市西屯區│ p○○ │車號6A一4170號自│完整車牌1 面(p○○│
│ │時左右 │民航路與中平│ │用小客車1輛及車 │之指訴) │
│ │ │路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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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92年10月30日15│臺中市北屯區│ 甲W○ │車號3852—FW號自│車牌1 面(甲W○之指│
│ │時左右 │遼陽一街梅川│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西路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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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92年10月31日7 │臺中市西屯區│晟穩企業│車號7L—1219號自│車牌2 面(林仕信之指│
│ │時左右 │大河里永輝路│份有限公│小客車1輛及車內 │訴) │
│ │ │75巷10號前 │司 │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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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92年10月31日8 │臺中市南區頂│所有人:│車號6R—4447號自│車牌1 面(N○○之指│
│ │時左右 │橋3巷76號前 │小葫蘆清│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 │潔工程有│內物品 │ │
│ │ │ │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N○○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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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92年11月1 日7 │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6U—7483號自│未尋得物品(黃慶昌之│
│ │時左右 │員集路2段522│東佑電料│用小貨車1輛及車 │指訴、張宏嘉之指證)│
│ │ │巷95號前 │股份有限│內物品 │ │
│ │ │ │公司;使│ │ │
│ │ │ │用人:黃│ │ │
│ │ │ │慶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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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92年11月3 日凌│臺中市北屯區│所有人:│車號3J—0151號自│車牌2 面(洪文勝之指│
│ │晨0 時左右 │山西路560 之│信元玻璃│用小貨車1輛及車 │訴) │
│ │ │4號前 │工業股份│內物品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洪文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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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92年11月3 日凌│雲林縣臺西鄉│ 甲○○ │車號2U—5079號自│車牌2 面(王怡萍之指│
│ │晨3 時左右 │海口村海豐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8之3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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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92年11月4 日7 │臺中市北區大│所有人:│車號2095—HP號自│車牌1 面(劉師賢之指│
│ │時左右 │雅路與武昌路│亞太國際│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口 │事業公司│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劉師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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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92年11月4 日7 │臺中市北屯區│ P○○ │車號6J—2726號自│車牌1 面(P○○之指│
│ │時左右 │北屯路216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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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92年11月4 日10│臺中市北區進│所有人:│車號7Q—2721號自│車牌1 面(徐忠明之指│
│ │時左右 │化北路與大德│德義興業│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街口 │有限公司│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徐忠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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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92年11月5 日6 │臺中市北區大│ t○○ │車號3313—FZ號自│車牌1 面(t○○之指│
│ │時左右 │雅路與梅亭街│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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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92年11月5 日8 │臺中縣潭子鄉│ 孫 棋 │車號6D—9850號自│車牌1面 │
│ │時左右 │勝利路290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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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92年11月5 日10│臺中市北區太│欣格聯合│車號2863—DF號自│車牌2 面(王國順之指│
│ │時左右 │原路2段254號│企業股份│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前 │有限公司│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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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92年11月6 日7 │臺南市東區林│ 亥○○ │車號8771—GF號自│車牌2 面(亥○○之指│
│ │時左右 │森路2段202號│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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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92年11月6 日9 │臺中市○○路│所有人:│車號2A—8405號自│車牌1 面(翁臨之指訴│
│ │時左右 │246號前 │溢藝倚木│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業有限公│內物品 │ │
│ │ │ │司使用人│ │ │
│ │ │ │:翁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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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92年11月7 日凌│臺中市西屯區│ m○○ │車號1717—HP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晨3 時左右 │河南路2段40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m○○之指│
│ │ │號前 │ │內物品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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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92年11月7 日5 │臺南市安南區│南良實業│車號6S—2836號自│車牌1 面(顏廷貴之指│
│ │許 │海佃路3段30 │股份有限│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號前 │公司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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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92年11月7 日6 │彰化縣社頭鄉│ 甲U○ │車號2R-6339號自 │車牌1 面(甲U○之指│
│ │時左右 │社頭村三民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171巷63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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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92年11月7 日7 │臺南市北區臨│ 甲庚○ │車號0198—FC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安路2段268號│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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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92年11月7 日10│臺中市南區忠│ g○○ │車號7E—9135號自│車牌1 面(許昭南之指│
│ │時左右 │明南路653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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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92年11月7 日11│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2V—4555號自│車牌1 面(甲宇○之指│
│ │時左右 │文心路3段170│謝月香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號前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甲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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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92年11月7 日18│臺中市北屯區│ 甲Z○ │車號X5—3003號自│車牌1面 │
│ │時左右 │文心路梅川東│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路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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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92年11月8 日凌│臺中市北區漢│ 甲I○ │車號6V—1086號自│車牌1 面(甲I○之指│
│ │晨3 時左右 │口路5段63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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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92年11月8 日8 │臺中市北區大│ z○○ │車號2V—9451號自│車牌1 面(z○○之指│
│ │時左右 │雅路454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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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92年11月8 日15│臺中市北區興│ 王敬芷 │車號W3—5240號自│車牌1 面(K○○之指│
│ │時左右 │進路汽車停車│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格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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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92年11月9 日10│臺中市北區進│ a○○ │車號X7—0810號自│車牌1 面(a○○之指│
│ │時左右 │化北路與國瑞│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街口旁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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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92年11月10日6 │臺中市北屯區│ 甲 辰 │車號3J—1412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文心路與天津│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 │
│ │ │路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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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92年11月11日6 │臺南市東區東│ 甲i○ │車號1432—GL號自│車牌1面 │
│ │時左右 │平路174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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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92年11月12日7 │臺中市北區梅│所有人:│車號3Q—2269號自│車牌1 面(莊士興之指│
│ │時左右 │川東路3段145│B○○;│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之2號前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莊士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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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92年11月14日8 │彰化縣彰化市│ 曾國安 │車號2V─6927號自│不詳(劉宗厚之證述)│
│ │時左右 │埔西街84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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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92年11月14日17│臺南縣安定鄉│協承昌股│車號3808—GH號自│車牌1 面(黃坤洲之指│
│ │時左右 │中沙村176之 │份有限公│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6號前 │司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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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92年11月14日7 │臺中市北屯區│龍龍龍實│車號0003—HP號自│車牌1面 │
│ │時左右 │文心路4段999│業有限公│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號前 │司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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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92年11月16日6 │彰化縣社頭鄉│ 甲黃○ │車號3815—GB號自│車牌1 面(張麗玉之指│
│ │時左右 │廣興村大圳巷│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1-9號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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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92年11月16日13│臺中市北屯區│ 甲E○ │車號6J—3838號自│車牌1 面(被告之自白│
│ │時左右 │文心路4段217│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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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92年11月17日凌│雲林縣斗六市│ 卯○○ │車號0271—FD號自│車牌1 面(被告之自白│
│ │晨5 時左右 │文化路318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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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92年11月17日凌│臺南市○○路│ h○○ │車號E6—3113號自│車牌1 面(許靜如之指│
│ │晨5 時左右 │與海安路3段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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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92年11月17日7 │臺中市○○路│ q○○ │車號1259—HS號自│車牌2 面(q○○之指│
│ │時左右 │180巷6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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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92年11月17日20│臺南市南區西│壬○○○│車號5W—0896號自│車牌2 面(林春鳳之指│
│ │時左右 │門路1段306號│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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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92年11月18日6 │雲林縣西螺鎮│ 甲M○ │車號3321—FM號自│未尋得物品(甲M○之│
│ │時左右 │延平路566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張宏嘉之證述)│
│ │ │路旁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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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92年11月18日凌│雲林縣林內鄉│ 甲亥○ │車號8M—9021號自│車牌1面 │
│ │晨4 時左右 │林北村中正東│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路146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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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92年11月18日凌│雲林縣莿桐鄉│ 甲A○ │車號7W—2296號自│車牌1 面(彭國龍之指│
│ │晨5 時左右 │麻園村榮貫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5號前 │ │內物品 │ │
├──┼───────┼──────┼────┼────────┼──────────┤
│ 93 │92年11月18日6 │臺中市西區忠│ 子○○ │車號8007—GA 號 │車牌1 面(子○○之指│
│ │時左右 │明南路385號 │ │自用小客車1輛及 │訴) │
│ │ │前 │ │車內物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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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92年11月18日10│臺中市北屯區│ 己○○ │車號3S—5646號自│車牌1 面(己○○之指│
│ │時左右 │瀋陽路與熱河│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路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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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92年11月19日凌│苗栗縣頭份鎮│ 甲 d │車號Q9—1295號自│車牌1面 │
│ │晨1 時左右 │東庄里自強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248號前 │ │內物品 │ │
├──┼───────┼──────┼────┼────────┼──────────┤
│ 96 │92年11月19日13│臺中市北區梅│所有人:│車號6E—1909 號 │車牌1 面(甲壬○之指│
│ │時左右 │川西路與天津│欣格聯合│自用小客車1輛及 │訴) │
│ │ │路口 │企業股份│車內物品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甲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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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92年11月20日凌│臺中市○○路│新芽音樂│車號1827—DJ號自│車牌1面 │
│ │晨4 時左右 │266號前 │文化事業│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有限公司│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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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92年11月20日6 │臺中市北屯區│甲X○即│車號3Q—7372自用│車牌2 面【起訴書誤載│
│ │時左右 │松竹路3段8號│賴秋勳 │小客車1輛及車內 │為1 面】(甲X○之指│
│ │ │前 │ │物品 │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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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92年11月23日凌│彰化縣溪洲鄉│ 甲P○ │車號9Q—7523號自│車牌1 面(甲P○之指│
│ │晨4 時左右 │成功村登山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218號前 │ │內物品 │ │
├──┼───────┼──────┼────┼────────┼──────────┤
│100 │92年11月23日8 │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D7—3425號自│車牌1 面(陳德發之指│
│ │時左右 │青海路與洛陽│甲乙○;│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路口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陳德發 │ │ │
├──┼───────┼──────┼────┼────────┼──────────┤
│101 │92年11月23日14│臺中市北屯區│ 甲宙○ │車號A3—6615號自│車牌1面 │
│ │時左右 │崇德路2段320│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號前 │ │內物品 │ │
├──┼───────┼──────┼────┼────────┼──────────┤
│102 │92年11月23日15│臺中市北屯區│和潤企業│車號9E—5306號自│車牌1 面(吳連發之指│
│ │時左右 │梅川西路與文│股份有限│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心路口 │公司 │內物品 │ │
├──┼───────┼──────┼────┼────────┼──────────┤
│103 │92年11月24日12│臺中市北屯區│ 甲甲○ │車號Z7—9641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文心路與昌平│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甲甲○之指│
│ │ │路口 │ │內物品 │訴) │
├──┼───────┼──────┼────┼────────┼──────────┤
│104 │92年11月28日7 │彰化縣彰化市│ F○○ │車號3318—FY號自│未尋得物品(謝良芳之│
│ │時左右 │中華西路168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張宏嘉之證述)│
│ │ │號前 │ │內物品 │ │
├──┼───────┼──────┼────┼────────┼──────────┤
│105 │92年12月22日某│彰化縣彰化市│ C○○ │車號J2—8190號自│車牌2 面(C○○之指│
│ │時 │金馬路1段521│ │用小客車車牌2面 │訴) │
│ │ │巷路旁 │ │ │ │
├──┼───────┼──────┼────┼────────┼──────────┤
│106 │92年12月24日9 │臺中市西屯區│ 甲申○ │車號6S—3637號自│完整車牌1 面、不完整│
│ │時左右 │文心路3段48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車牌半面(甲申○之指│
│ │ │號前 │ │內物品 │訴) │
├──┼───────┼──────┼────┼────────┼──────────┤
│107 │92年12月28日9 │雲林縣西螺鎮│ 午○○ │車號9R—3985號自│車牌1 面(午○○之指│
│ │時左右 │西興路88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張宏嘉之自白) │
│ │ │ │ │內物品 │ │
├──┼───────┼──────┼────┼────────┼──────────┤
│108 │92年12月31日9 │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7V—2867號自│未尋得物品(黃時瑛之│
│ │時左右 │莒光路177號 │甲辛○;│用小貨車1輛及車 │指訴,張宏嘉之證述)│
│ │ │前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黃時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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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93年2 月4 日20│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號9R—7013號自│未尋得物品(甲O○之│
│ │時左右 │惠明街旁 │陳淑娟;│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張宏嘉之證述)│
│ │ │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甲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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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93年3 月9 日7 │彰化市○○路│ 陳俊男 │車號9Q─9339號自│不詳 │
│ │時左右 │180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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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93年3 月17日10│彰化縣彰化市│誠隆汽車│車號2350─DG號自│不詳(劉宗厚之證述)│
│ │時左右 │辭修路459號 │股份有限│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前 │公司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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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93年3 月18日凌│彰化縣員林鎮│甲子○○│車號8Q—2980自用│未尋回物品(甲子○○│
│ │晨4 時57分左右│成功東路420 │ │小客車1輛及車內 │之指訴,張宏嘉之證述│
│ │ │號前 │ │物品 │、錄影帶翻拍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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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93年3 月25日7 │雲林縣林內鄉│ 黃○○ │車號0192─JB號自│未尋獲物品(劉宗厚之│
│ │時左右 │村中村中正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自白,黃○○之指訴)│
│ │ │401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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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93年3 月27日7 │雲林縣斗六市│ 邱德坤 │車號7088—GC號自│未尋回物品(邱德坤之│
│ │時左右 │上海路233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蕭奮聰之自白)│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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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93年3 月27日8 │雲林縣斗六市│ 黃瓊儀 │車號0187─HT號自│未尋獲物品(黃瓊儀之│
│ │時左右 │公正路75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劉宗厚之證述)│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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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93年3 月28日凌│臺南縣新營市│ 甲午○ │車號7V—5538號自│車牌1面 │
│ │晨4 時左右 │復興路138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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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93年3 月29日9 │臺灣地區某地│甲c○○│車號B2—6290號自│車牌1 面(謝錦雲之指│
│ │時左右 │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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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93年4 月16日8 │雲林縣斗六市│林蔡秋 │車號9R—0395號自│未尋回物品(林寬金之│
│ │時左右 │西平路316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蕭奮聰、劉宗厚│
│ │ │前 │ │內物品 │之證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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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93年4 月25日6 │雲林縣斗六市│ E○三 │車號B9—7016號自│未尋回物品(E○三之│
│ │時左右 │南京路435 號│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蕭奮聰之證述)│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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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93年5 月6 日7 │彰化縣花壇鄉│ 甲T○ │車號8V—3358號自│皮革5 件、保險證1 張│
│ │時左右 │長沙村中正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105巷23弄1號│ │內物品 │ │
│ │ │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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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93年5 月7 日7 │彰化縣北斗鎮│ 楊武漢 │車號2132—HR號自│引擎1具、車體1具 │
│ │時左右 │斗苑路2段662│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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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93年5 月7 日18│臺中市南屯區│所有人:│車號X5—9319號自│行照、交通部公路局收│
│ │時左右 │公益路與永春│W○○;│用小客車1輛及車 │據各1 張(陳美秀之指│
│ │ │東七路口 │使用人:│內物品 │訴) │
│ │ │ │陳美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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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93年5 月7 日22│臺中市西屯區│ 宇○○ │車號DV—1251號自│引擎1 具、車體(李謀│
│ │時左右 │朝富路國光客│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蔣之指訴) │
│ │ │運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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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93年5 月8 日凌│彰化縣永靖鄉│所有人:│車號Y5—2182自用│牌照稅單1張 、存摺4 │
│ │晨5 時左右 │瑚璉村東興路│甲巳○○│小客車1輛及車內 │本(黃文賢之指訴) │
│ │ │74號前 │;使用人│物品(含黃文賢所│ │
│ │ │ │:黃文賢│有存摺4本) │ │
├──┼───────┼──────┼────┼────────┼──────────┤
│125 │93年5 月10日15│臺中市南屯區○ ○○道 │車號3Q—1171號自│行照、保險證各1 張、│
│ │時左右 │大墩七街321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存摺2 本 │
│ │ │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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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93年5 月10日23│臺中市西屯區│ H○○ │車號X9—0196號自│保險證1張 │
│ │時左右 │臺中港路3段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118號澄清醫 │ │內物品 │ │
│ │ │院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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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93年5 月11日9 │雲林縣斗六市│ 甲S○ │車號2R—0717號自│保險證1張 │
│ │時左右 │南京路477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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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93年5 月14日凌│彰化縣和美鎮│所有人:│車號8Q—3302號自│保險卡1 張、名片1 盒│
│ │晨4 時左右 │道周路552號 │功發工業│用小客車1輛及車 │(黃素琴之指訴) │
│ │ │前 │股份有公│內物品(含洪明山│ │
│ │ │ │司; │所有名片1盒) │ │
│ │ │ │使用人:│ │ │
│ │ │ │黃素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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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93年5 月14日11│彰化縣和美鎮│ T○○ │車號5V—5827號自│行照及保險卡各1 張(│
│ │時左右 │美寮路與孝武│ │用小客車1輛及車 │T○○之指訴) │
│ │ │路口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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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93年5 月16日20│彰化縣二林鎮│ 張秀貞 │車號0268—JK號自│牌照稅單1張 (張秀貞│
│ │時左右 │大成路182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之指訴) │
│ │ │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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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93年5 月16日21│彰化縣二林鎮│ x○○ │車號8V—2479號自│行照1張 │
│ │時左右 │大智街口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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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93年5 月20日15│臺中市北區大│ 甲卯○ │車號7L—8657號自│保險證1 張、印章3 顆│
│ │時左右 │雅路580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
│133 │93年5 月20日6 │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3C—0141號自│行照1 張、存摺5 本(│
│ │時左右 │林頭路98之1 │欣格租賃│用小客車1輛及車 │張偉清之指訴) │
│ │ │號前 │股份有限│內物品(含張偉清│ │
│ │ │ │公司;使│所有存摺5本) │ │
│ │ │ │用人:張│ │ │
│ │ │ │偉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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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93年5 月26日12│臺中市北屯區│甲地○○│車號0161—HL號自│行照1 張、車輛維修單│
│ │時左右 │崇德路2段200│ │用小客車1輛及車 │1張(卓國平之指訴) │
│ │ │號前 │ │內物品 │ │
├──┼───────┼──────┼────┼────────┼──────────┤
│135 │93年6 月2 日8 │臺中市南屯區│ 甲丙○ │車號1122—FU號自│車牌1 面(甲丙○之指│
│ │時左右 │向上南路與文│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心路口 │ │內物品 │ │
├──┼───────┼──────┼────┼────────┼──────────┤
│136 │93年6 月2 日9 │臺中市忠明南│ 甲寅○ │車號4796—HQ號自│車牌1 面(甲寅○之指│
│ │時左右 │路580巷口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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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93年6 月3 日9 │臺中市南屯區│ 玄○○ │車號6829—FW號自│通行證1 張、電信帳單│
│ │時10分左右 │向上路與文心│ │用小客車1輛及車 │1 張、信用卡消費明細│
│ │ │路口 │ │內物品 │表1 張、台塑汽車服務│
│ │ │ │ │ │手冊1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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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93年6 月4 日10│臺中市北屯區│ 甲R○ │車號3Q—6990號自│存摺2本 │
│ │時前某時 │文心路與麻園│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東街口 │ │內物品 │ │
├──┼───────┼──────┼────┼────────┼──────────┤
│139 │93年6 月4 日9 │臺中市北區梅│甲丑○○│車號2P—5299號自│車輛維修單1 張(卓國│
│ │時 │亭街536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平之指訴) │
│ │ │ │ │內物品 │ │
├──┼───────┼──────┼────┼────────┼──────────┤
│140 │93年6 月6 日7 │彰化縣田尾鄉│ 甲酉○ │車號7L—6580號自│保險卡、工作證各1 張│
│ │時左右 │饒平村東平巷│ │用小客車1輛及車 │(甲酉○之指訴) │
│ │ │198號前 │ │內物品 │ │
├──┼───────┼──────┼────┼────────┼──────────┤
│141 │93年6 月6 日9 │彰化縣大村鄉│Z○○ │車號8L—7130號自│車體1 臺(李榮昌之指│
│ │時左右 │福興村山腳路│ │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訴) │
│ │ │75 之11號前 │ │內物品 │ │
├──┼───────┼──────┼────┼────────┼──────────┤
│142 │93年6 月7 日7 │臺中市西屯區│所有人:│車號2R—7162號自│車輛保固保證書1 張(│
│ │時左右 │青海路1段132│冠德工程│用小客車1輛及車 │游國文之指訴) │
│ │ │號前 │行; │內物品 │ │
│ │ │ │使用人:│ │ │
│ │ │ │游國文 │ │ │
├──┼───────┼──────┼────┼────────┼──────────┤
│143 │93年6 月7 日8 │雲林縣西螺鎮│ J○○ │車號0916—DE號自│停車證1 張(J○○之│
│ │時左右 │中正路57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指訴) │
│ │ │ │ │內物品 │ │
├──┼───────┼──────┼────┼────────┼──────────┤
│144 │93年6 月8 日8 │雲林縣北港鎮│ 申○○ │車號7T—9099號自│車體1 部、交修單1 張│
│ │時30分左右 │新德路69號前│ │用小客車1輛及車 │、交通部公路局收據2 │
│ │ │ │ │內物品 │張(吳澤承之指訴) │
├──┼───────┼──────┼────┼────────┼──────────┤
│145 │93年6 月8 日18│臺中市南屯區│ 甲己○ │車號8410—HP號自│行照及保險證、汽車新│
│ │時左右 │河南路四段與│ │用小客車1輛及車 │領牌照登記書各1 張(│
│ │ │大墩七街口 │ │內物品 │甲己○之指訴) │
├──┼───────┼──────┼────┼────────┼──────────┤
│146 │93年6 月9 日7 │彰化縣北斗鎮│ 地○○ │車號8283—GB號自│行照、駕照各1 張(李│
│ │時左右 │復興路214巷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寬諒之指訴) │
│ │ │7號前 │ │內物品(含李麗珠│ │
│ │ │ │ │之駕照) │ │
├──┼───────┼──────┼────┼────────┼──────────┤
│147 │93年6 月9 日16│雲林縣虎尾鎮│所有人:│車號S2—7836號自│車體1 部、行照1 張(│
│ │時左右 │忠孝路與復興│甲L○○│用小客車1輛及車 │蔡森茂之指訴) │
│ │ │路口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蔡森茂│ │ │
├──┼───────┼──────┼────┼────────┼──────────┤
│148 │93年6 月11日8 │臺中市北屯區│ 癸○○ │車號5R—1839號自│測量器1組 │
│ │時左右 │后庄里后庄一│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街與敦化路口│ │內物品 │ │
├──┼───────┼──────┼────┼────────┼──────────┤
│149 │93年6 月11日9 │臺中市南區建│ 劉進禧 │車號1671—GC號自│車體1 臺、車牌1 面 │
│ │時左右 │國南路與美村│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路口 │ │內物品 │ │
├──┼───────┼──────┼────┼────────┼──────────┤
│150 │93年6 月11日13│雲林縣北港鎮│所有人:│車號7W—1599號自│行照1 張、保險卡1 張│
│ │時左右 │華勝路皇家大│k○○;│用小客車1輛及車 │(許書禮之指訴) │
│ │ │樓前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許書禮 │ │ │
├──┼───────┼──────┼────┼────────┼──────────┤
│151 │93年6 月21日9 │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號W8—9568號自│車牌2 面、車輛保險卡│
│ │時左右 │富強街1號前 │X○; │用小客車1輛及車 │1 張(邱銘淇之指訴)│
│ │ │ │使用人:│內物品 │ │
│ │ │ │邱銘淇 │ │ │
├──┼───────┼──────┼────┼────────┼──────────┤
│152 │93年6 月21日9 │彰化縣北斗鎮│ 范盛淵 │車號8Q—6370號自│車牌2面 │
│ │時30分左右 │光華路1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
│153 │93年6 月25日凌│南投市○○街│ s○○ │車號3089—JA號自│自用小客車1 輛 │
│ │晨5 時30分許 │104號前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 │ │內物品 │ │
├──┼───────┼──────┼────┼────────┼──────────┤
│154 │93年6 月25日6 │南投縣草屯鎮│ o○○ │車號4705—GD號自│自用小客車1 輛 │
│ │時左右 │中興路275號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前 │ │內物品 │ │
├──┼───────┼──────┼────┼────────┼──────────┤
│155 │93年7 月1 日某│雲林縣虎尾鎮│ w○○ │車號9R—5731號自│自用小客車1 輛 │
│ │時 │中山路23巷2 │ │用小客車1輛及車 │ │
│ │ │之2號前 │ │內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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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
│編號│(被害人發現)│犯 罪 地 點│被 害 人│所 失 財 物│備註:尋回物品(證據│
│ │ 失竊之時間 │ │ │ │) │
├──┼───────┼──────┼────┼────────┼──────────┤
│ 1 │93年7月1日 8時│雲林縣斗南鎮│宙○○ │車牌C5—2898號自│引擎 1具(宙○○之指│
│ │左右 │建國一路27巷│ │用小客車 1輛及車│訴,陳信朋之自白,贓│
│ │ │25號前 │ │內物品 │物認領保管單) │
├──┼───────┼──────┼────┼────────┼──────────┤
│ 2 │93年7月2日17時│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牌A7—5015號自│引擎1具、行照1張、保│
│ │20分左右 │田中巷17之 1│A○;使│用小客車 1輛及車│險卡 1張、台中區中小│
│ │ │號旁 │用人:黃│內物品 │企業銀行存摺1 本(黃│
│ │ │ │淑芬 │ │淑芬、賴建昌之指訴,│
│ │ │ │ │ │陳信朋之自白,贓物認│
│ │ │ │ │ │領單 2紙,汽車被竊通│
│ │ │ │ │ │知書,汽車險理賠及追│
│ │ │ │ │ │償計算書) │
├──┼───────┼──────┼────┼────────┼──────────┤
│ 3 │93年7月2日18時│彰化縣員林鎮│丑○○ │車牌8V—5228號自│行照1張、駕照1張(吳│
│ │左右 │中山南路某處│ │用小客車 1輛及車│順發之指訴,陳信朋之│
│ │ │ │ │內物品 │自白,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
│ 4 │93年7月4日10時│彰化縣彰化市│n○○ │車牌7019—GC號自│行照1張、車門4扇、備│
│ │左右 │辭修路366之1│ │用小客車 1輛及車│胎 1個、方向盤及油箱│
│ │ │號前 │ │內物品 │各1個、排氣管1支(陳│
│ │ │ │ │ │文釧之指訴,陳信朋之│
│ │ │ │ │ │自白,贓物認領單) │
├──┼───────┼──────┼────┼────────┼──────────┤
│ 5 │93年7月5日6時3│彰化縣彰化市│所有人:│車牌7Q—2590號自│引擎1具(許朝榮之指 │
│ │0分左右 │三福街71號前│久實金屬│用小客車 1輛及車│訴,陳信朋之自白、贓│
│ │ │ │企業股份│內物品 │物認領單)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許朝榮│ │ │
├──┼───────┼──────┼────┼────────┼──────────┤
│ 6 │93年7月5日 7時│彰化縣彰化市│v○○ │車牌5Q—3170號自│行照1張(v○○之指 │
│ │左右 │長順街 141巷│ │用小客車 1輛及車│訴,陳信朋之自白,贓│
│ │ │口 │ │內物品 │物認領保管單) │
├──┼───────┼──────┼────┼────────┼──────────┤
│ 7 │93年7月7日 6時│雲林縣斗六市│V○○ │車牌3192—GE號自│已遭解體但尚未變賣之│
│ │左右 │中華路250巷1│ │用小客車 1輛及車│車(V○○之指訴,陳│
│ │ │6號前 │ │內物品 │信朋之自白,贓物認領│
│ │ │ │ │ │保管單) │
├──┼───────┼──────┼────┼────────┼──────────┤
│ 8 │93年7月7日7時3│雲林縣斗六鎮│庚○○ │車牌2157—GR號自│車牌2面及引擎1具(朱│
│ │0分左右 │中堅西路 238│ │用小客車 1輛及車│凰菁、蔡秋冬之指訴,│
│ │ │號旁 │ │內物品 │陳信朋之自白,贓物認│
│ │ │ │ │ │領保管單,贓物認領單│
│ │ │ │ │ │,失竊車輛委付書,汽│
│ │ │ │ │ │車險理賠申請書) │
├──┼───────┼──────┼────┼────────┼──────────┤
│ 9 │93年7月7日 8時│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牌9Q—5137號自│尚未遭解體之車(黃耀│
│ │左右 │萬年路 107號│富勤營照│用小客車 1輛及車│緝之指訴,陳信朋之自│
│ │ │前 │有限公司│內物品 │白,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使用人│ │ │
│ │ │ │:黃耀緝│ │ │
├──┼───────┼──────┼────┼────────┼──────────┤
│ 10 │93年7月7日10時│雲林縣斗六市│j○○ │車牌5892—GM號自│車牌2面及行照1張(許│
│ │左右 │建成路41號前│ │用小客車 1輛及車│真月之指訴,陳信朋之│
│ │ │ │ │內物品 │自白,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
├──┼───────┼──────┼────┼────────┼──────────┤
│ 11 │93年7月7日12時│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牌0857—HQ號自│車牌2面、鑰匙1支、遙│
│ │左右 │大同路與文德│c○○使│用小客車 1輛及車│控器1支、引擎1具及車│
│ │ │街口 │用人:林│內物品 │體外殼 1部(林欣怡之│
│ │ │ │欣怡 │ │指訴,陳信朋之自白,│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
│ │ │ │ │ │認領單) │
├──┼───────┼──────┼────┼────────┼──────────┤
│ 12 │93年7月7日13時│彰化縣員林鎮│所有人:│車牌8Q—0506號自│尚未遭解體之該車(梁│
│ │左右 │大同路與忠孝│i○○;│用小客車 1輛及車│正穎之指訴,陳信朋之│
│ │ │街口 │使用人:│內物品 │自白,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梁正穎 │ │) │
├──┼───────┼──────┼────┼────────┼──────────┤
│ 13 │93年7月7日15時│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牌YZ—0505號自│已遭解體之該車引擎 1│
│ │30分左右 │中山路 219號│甲e○;│用小客車 1輛及車│具、車體外殼 1部、車│
│ │ │前 │使用人:│內物品 │牌2面、引擎蓋1片、保│
│ │ │ │林文香 │ │險桿2支、椅墊3座(林│
│ │ │ │ │ │文香之指訴,陳信朋之│
│ │ │ │ │ │自白,贓物認領單,贓│
│ │ │ │ │ │物認領保管單) │
├──┼───────┼──────┼────┼────────┼──────────┤
│ 14 │93年7月7日17時│雲林縣斗六市│甲G○ │車牌B9—3928號自│該車引擎1具及車牌2面│
│ │30分左右 │平和街與成功│ │用小客車 1輛及車│(甲G○之指訴,陳信│
│ │ │路口 │ │內物品 │朋之自白,贓物認領保│
│ │ │ │ │ │管單2紙) │
└──┴───────┴──────┴────┴────────┴──────────┘
┌──────────────────────────────────────────┐
│附表三: │
├──┬───────┬──────┬────┬────────┬──────────┤
│編號│(被害人發現)│犯 罪 地 點│被 害 人│所 失 財 物│備註:尋回物品(證據│
│ │ 失竊之時間 │ │ │ │) │
├──┼───────┼──────┼────┼────────┼──────────┤
│ 1 │93年 8月19日凌│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牌W9—5600號自│自小客車 1輛B車牌2面│
│ │晨1時左右 │石榴路福懋公│E○;使│用小客車 1輛及車│未尋獲(陳宗炎之指訴│
│ │ │司宿舍旁 │用人:陳│內物品 │,劉宗厚之自白) │
│ │ │ │宗炎 │ │ │
├──┼───────┼──────┼────┼────────┼──────────┤
│ 2 │93年 8月19日凌│同上 │f○○ │車牌SQ—3111號自│已於93年9月7日經警尋│
│ │晨5時左右 │ │ │用小客車 1輛及車│獲自用小客車 1輛,車│
│ │ │ │ │內物品 │牌 2面未尋獲(f○○│
│ │ │ │ │ │之指訴,劉宗厚之自白│
│ │ │ │ │ │) │
├──┼───────┼──────┼────┼────────┼──────────┤
│ 3 │93年8月23日8時│雲林縣斗六市│所有人:│車牌SD—7473號自│未尋獲物品(吳俊隆之│
│ │ │復興路51號前│茗源食品│用小客車 1輛及車│指訴,劉宗厚之自白)│
│ │ │ │工業股份│內物品 │ │
│ │ │ │有限公司│ │ │
│ │ │ │;使用人│ │ │
│ │ │ │:吳俊隆│ │ │
├──┼───────┼──────┼────┼────────┼──────────┤
│ 4 │93年 9月19日17│彰化市○○路│甲Y○ │車牌2R—2236號自│(劉宗厚之自白) │
│ │時左右 │某處 │ │用小客車 1輛及車│ │
│ │ │ │ │內物品 │ │
├──┼───────┼──────┼────┼────────┼──────────┤
│ 5 │93年10月13日 6│彰化縣員林鎮│張毓萱 │車牌2330—GB號自│(張毓萱之指訴、陳昱│
│ │時6分左右 │永福街45號旁│ │用小客車 1輛及車│璇、劉宗厚之自白) │
│ │ │空地 │ │內物品 │ │
├──┼───────┼──────┼────┼────────┼──────────┤
│ 6 │93年11月5日6時│彰化縣員林鎮│賴宗標 │車牌7L—8656號自│(賴宗標之指訴、劉宗│
│ │左右 │建國路 153號│ │用小客車 1輛及車│厚之自白) │
│ │ │前 │ │內物品 │ │
├──┼───────┼──────┼────┼────────┼──────────┤
│ 7 │93年 1月22日凌│彰化縣員林鎮│李維書 │車牌9252—DK號自│(李維書之指訴、劉宗│
│ │晨4時許 │三和里成功東│ │用小客車 1輛及車│厚之自白) │
│ │ │路28號前 │ │內物品 │ │
├──┼───────┼──────┼────┼────────┼──────────┤
│ 8 │93年1月24日5、│彰化縣員林鎮│ 賴良彬 │車牌9H—8562號自│(賴良彬之指訴、劉宗│
│ │6時 左右 │仁美里林森路│(起訴書│用小客車 1輛及車│厚之自白) │
│ │ │430號前 │誤載為劉│內物品 │ │
│ │ │ │良彬) │ │ │
├──┼───────┼──────┼────┼────────┼──────────┤
│ 9 │94年2月25日7時│雲林縣斗六巿│戌○○ │車牌7W—3002號自│(劉宗厚之自白) │
│ │左右 │六合街與立德│ │用小客車 1輛及車│ │
│ │ │街口 │ │內物品 │ │
├──┼───────┼──────┼────┼────────┼──────────┤
│10 │94年 2月25日夜│彰化巿中央路│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無 │
│ │間11時許 │橋下夜巿停車│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 │
│ │ │場 │ │ │ │
├──┼───────┼──────┼────┼────────┼──────────┤
│11 │94年 2月25日夜│彰化巿中央路│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無 │
│ │間11時許 │橋下夜巿停車│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 │
│ │ │場 │ │ │ │
├──┼───────┼──────┼────┼────────┼──────────┤
│12 │94年 2月26日凌│雲林縣斗六鎮│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無 │
│ │晨2時許 │小娘娘護膚理│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 │
│ │ │容院附近 │ │ │ │
└──┴───────┴──────┴────┴────────┴──────────┘
┌──────────────────────────────────────────┐
│附表四: │
├──────────────────────────────────────────┤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第15至21 │
├──┬───────┬──────┬────┬────────┬──────────┤
│編號│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 被害人 │ 所失財物 │尋 獲 物 品 │
│ │ │ │ │ │ │
├──┼───────┼──────┼────┼────────┼──────────┤
│ 1 │不詳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碼之引│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1具 │
├──┼───────┼──────┼────┼────────┼──────────┤
│ 2 │不詳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碼之引│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1具 │
├──┼───────┼──────┼────┼────────┼──────────┤
│ 3 │不詳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碼之引│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1具 │
├──┼───────┼──────┼────┼────────┼──────────┤
│ 4 │不詳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已遭磨損引擎號碼之引│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擎1具 │
├──┼───────┼──────┼────┼────────┼──────────┤
│ 5 │不詳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均已丟棄之│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車輛 │
├──┼───────┼──────┼────┼────────┼──────────┤
│ 6 │不詳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均已丟棄之│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車輛 │
├──┼───────┼──────┼────┼────────┼──────────┤
│ 7 │不詳 │彰化縣或雲林│不詳姓名│不詳車牌號碼之自│引擎、車牌均已丟棄之│
│ │ │縣某不詳地點│年籍之人│小客車及車內物品│車輛 │
└──┴───────┴──────┴────┴────────┴──────────┘
┌──────────────────────────────────────────┐
│附表五:93年7月8日在共犯劉耀升提供之贓車解體工廠查獲物品 │
├──┬──────────────┬──╥──┬──────────────┬───┤
│編號│品 名│數量║編號│品 名│數 量│
├──┼──────────────┼──╫──┼──────────────┼───┤
│ 1 │e○○所有記事本 │1本 ║ 2 │e○○所有內裝門號0000000000│1支 │
│ │ │ ║ │號行動電話 │ │
├──┼──────────────┼──╫──┼──────────────┼───┤
│ 3 │郭靜雄所有內裝門號0000000000│2支 ║ 4 │林志民所有內裝門號0000000000│2支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 │
├──┼──────────────┼──╫──┼──────────────┼───┤
│ 5 │李榮豐所有內裝門號0000000000│1支 ║ 6 │螺絲起子 │2盒 │
│ │號行動電話 │ ║ │ │ │
│ │ │ ║ │ │ │
├──┼──────────────┼──╫──┼──────────────┼───┤
│ 7 │砂輪機 │1支 ║ 8 │電動鋸 │1支 │
├──┼──────────────┼──╫──┼──────────────┼───┤
│ 9 │氣動工具 │4支 ║ 10 │鐵鎚 │1支 │
├──┼──────────────┼──╫──┼──────────────┼───┤
│ 11 │T型扳手 │5支 ║ 12 │一字起子 │1支 │
├──┼──────────────┼──╫──┼──────────────┼───┤
│ 13 │S型扳手 │1支 ║ 14 │十字起子 │1支 │
├──┼──────────────┼──╫──┼──────────────┼───┤
│ 15 │管鉗 │1支 ║ 16 │其他扳手 │6支 │
├──┼──────────────┼──╫──┼──────────────┼───┤
│ 17 │李榮豐所有堆高機 │1部 ║ │ │ │
└──┴──────────────┴──╨──┴──────────────┴───┘
┌──────────────────────────────────────────┐
│附表六:93年7月28日在雲林縣二崙鄉三塊厝14之2號贓車解體工廠查獲物品 │
├──┬──────────────┬──╥──┬──────────────┬───┤
│編號│品 名│數量║編號│品 名│數 量│
├──┼──────────────┼──╫──┼──────────────┼───┤
│ 1 │解體工具包 │1包 ║ 2 │解體工具箱 │3箱 │
├──┼──────────────┼──╫──┼──────────────┼───┤
│ 3 │砂輪機 │1支 ║ 4 │電線 │1捲 │
├──┼──────────────┼──╫──┼──────────────┼───┤
│ 5 │氣動工具 │3支 ║ 6 │鐵鎚 │2支 │
├──┼──────────────┼──╫──┼──────────────┼───┤
│ 7 │大型一字起子 │1支 ║ 8 │油壓床 │1具 │
├──┼──────────────┼──╫──┼──────────────┼───┤
│ 9 │乙炔切割器 │1組 ║ 10 │推高機 │1部 │
└──┴──────────────┴──╨──┴──────────────┴───┘
┌──────────────────────────────────────────┐
│附表七:93年12月16日在共犯天○○經營之明裕汽車材料行等地查獲物品 │
├──┬──────────────┬──╥──┬──────────────┬───┤
│編號│品 名│數量║編號│品 名│數 量│
├──┼──────────────┼──╫──┼──────────────┼───┤
│ 1 │汽車CD音響 │4台 ║ 2 │汽車音響 │5台 │
├──┼──────────────┼──╫──┼──────────────┼───┤
│ 3 │汽車音響擴大器 │2台 ║ 4 │汽車煞車輔助器總成 │3個 │
├──┼──────────────┼──╫──┼──────────────┼───┤
│ 5 │汽車後車燈 │8個 ║ 6 │汽車安全氣囊 │5個 │
├──┼──────────────┼──╫──┼──────────────┼───┤
│ 7 │銷售帳冊 │4本 ║ 8 │客戶聯絡簿 │2張 │
├──┼──────────────┼──╫──┼──────────────┼───┤
│ 9 │黑色手提袋 │1個 ║ 10 │手電筒 │3支 │
├──┼──────────────┼──╫──┼──────────────┼───┤
│ 11 │剪刀 │4支 ║ 12 │螺絲起子 │8支 │
├──┼──────────────┼──╫──┼──────────────┼───┤
│ 13 │尖嘴鉗 │3支 ║ 14 │扳手 │5支 │
├──┼──────────────┼──╫──┼──────────────┼───┤
│ 15 │鐵鉗 │2支 ║ 16 │萬能扳手 │5支 │
├──┼──────────────┼──╫──┼──────────────┼───┤
│ 17 │電源發動器 │5個 ║ 18 │NOKIA手機 │1支 │
├──┼──────────────┼──╫──┼──────────────┼───┤
│ 19 │黑色皮包 │1個 ║ 20 │引擎電腦盒 │1個 │
└──┴──────────────┴──╨──┴──────────────┴───┘
┌──────────────────────────────────────────┐
│附表八:94年2月28日分別在雲林縣北港鎮○○路73之1號、台中巿南區○○里○○路1141巷 4號│
│ 等地查獲之物品 │
├──┬──────────────┬──╥──┬──────────────┬───┤
│編號│品 名│數量║編號│品 名│數 量│
├──┼──────────────┼──╫──┼──────────────┼───┤
│ 1 │竊車用電腦 │5台 ║ 2 │對講機 │5台 │
├──┼──────────────┼──╫──┼──────────────┼───┤
│ 3 │鐵棍 │2支 ║ 4 │手套 │6個 │
├──┼──────────────┼──╫──┼──────────────┼───┤
│ 5 │電門開關 │4個 ║ 6 │電鑽 │1組 │
├──┼──────────────┼──╫──┼──────────────┼───┤
│ 7 │剪刀 │11支║ 8 │電門 │1組 │
├──┼──────────────┼──╫──┼──────────────┼───┤
│ 9 │扳手 │30支║ 10 │鉗子 │13支 │
├──┼──────────────┼──╫──┼──────────────┼───┤
│ 11 │起子 │40支║ 12 │竊車用鑰匙 │4支 │
├──┼──────────────┼──╫──┼──────────────┼───┤
│ 13 │陳昱璇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SA│1支 ║ 14 │劉宗厚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MO│1支 │
│ │MSUNG手機 │ ║ │TOROLA牌手機 │ │
├──┼──────────────┼──╫──┼──────────────┼───┤
│ 15 │劉宗厚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NO│1支 ║ 16 │老虎鉗 │2支 │
│ │KIA牌手機 │ ║ │ │ │
└──┴──────────────┴──╨──┴──────────────┴───┘
┌──────────────────────────────────────┐
│附表九: │
├────┬────────┬────────────────────────┤
│共犯姓名│參 與 期 間│ 裁 判 情 形 │
├────┼────────┼────────────────────────┤
│e○○ │92年9月25日起至9│經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4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並│
│ │3年7月8日止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 │
├────┼────────┼────────────────────────┤
│周成福 │93年 2月間起至93│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23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2年10月│
│ │年7月8日止 │,並應於刑之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再經最 │
│ │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77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
│陳昱璇 │92年10月間起至94│經本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32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2月 │
│ │年2月25日止 │確定。 │
├────┼────────┼────────────────────────┤
│陳信朋 │92年9月25日起至9│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
│ │3年10月13日止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3年,再經最│
│ │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
│蕭明進 │93年 5月間起至93│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7號判決處有期徒 │
│ │年11月間止 │刑2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
│ │ │年確定。 │
├────┼────────┼────────────────────────┤
│蕭奮聰 │93年 3月間某日起│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78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再 │
│ │至93年5月止 │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
│張宏嘉 │92年10月間某日起│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處有期徒│
│ │至93年3月18日止 │刑5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 │ │嗣經撤回上訴確定。 │
├────┼────────┼────────────────────────┤
│范瑞光 │93年 4月間某日起│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
│ │至93年5月間止 │定。 │
├────┼────────┼────────────────────────┤
│崔玉榮 │93年 4月間某日起│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0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
│ │至93年5月間止 │定。 │
├────┼────────┼────────────────────────┤
│朱志敏 │93年 3月間某日起│經本院 96年度上更㈠字第46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2月│
│ │至93年5月間止 │,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 │
├────┼────────┼────────────────────────┤
│劉耀升 │93年 6月間某日起│經本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2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
│ │至93年7月8日止 │確定。 │
├────┼────────┼────────────────────────┤
│郭靜雄 │93年7月1日起至93│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
│ │年7月8日止 │確定。 │
├────┼────────┼────────────────────────┤
│林志民 │93年7月1日起至93│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4月│
│ │年7月8日止 │確定。 │
├────┼────────┼────────────────────────┤
│李榮豐 │93年7月1日起至93│經本院96年度重上更㈢字第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
│ │年7月8日止 │確定。 │
├────┼────────┼────────────────────────┤
│羅文傑 │93年 2月間某日起│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4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處有期徒│
│ │至93年7月8日止 │刑1年6月,緩刑3年確定。 │
├────┼────────┼────────────────────────┤
│劉宗厚 │92年9 月間起至94│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㈤字第119 號│
│ │年2月25日止 │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 │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 │
└────┴────────┴────────────────────────┘
附表十:移送併辦部分
┌──┬─────────────────┬─────────────┬──────────┬──────┐
│編號│ 失竊車輛(A車) │ 車禍事故車(B車) │ │ │
│ ├───┬──────┬──────┼──────┬──────┤ 竊盜及偽變造引擎、 │偽變造後處理│
│ │被害人│ 車籍資料 │ 取得方式 │ 車籍資料 │ 取得方式 │ 車身號碼之情形 │(詐欺犯行)│
│ │ │ │ │ │ │ │ │
├──┼───┼──────┼──────┼──────┼──────┼──────────┼──────┤
│01│甲Q○│車號5112-NP │由e○○以不│車號Z7-0835 │天○○於94年│天○○於雲林縣西螺鎮│天○○於94年│
│ │ │紅色瑞牌自小│詳方式於94年│自小客車 │11月間,以每│安定裡224號(明裕汽 │12月底,由李│
│ │ │客車 │11月19日22時│ │部新台幣5至 │車材料行),先切割B │碧合牙保,以│
│ │ ├──────┤許,在臺南市├──────┤12萬元不等之│車之車身號碼,再焊接│新台幣18萬元│
│ │ │車身號碼 │中華西路二段│車身號碼 │價格收購 │至A車上,並再將B車之│賣給陳慧潔 │
│ │ │TL0-0000000 │34號前行竊。│TL0-0000000 │ │引擎安裝至A車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02│辛○○│車號3V-6309 │由e○○以不│車號3658-FH │天○○於95年│天○○於雲林縣西螺鎮│天○○於95年│
│ │ │銀色中華牌自│詳方式於95年│自小客車 │01月間,以每│安定裡224號(明裕汽 │02月間,在鄧│
│ │ │小客車 │1月20日21時 │ │部新台幣5至 │車材料行),先切割B │銘昌住處,交│
│ │ ├──────┤許,在臺中縣├──────┤12萬元不等之│車之車身號碼,再焊接│付質押與鄧銘│
│ │ │車身號碼 │大裡市○○路│車身號碼 │價格收購 │至A車上,並再將B車之│昌 │
│ │ │ │二段與新生西│J0000000 │ │引擎安裝至A車上 │ │
│ │ │ │路口行竊。 │ │ │ │ │
│ │ │ │ │ │ │ │ │
├──┼───┼──────┼──────┼──────┼──────┼──────────┼──────┤
│03│I○○│車號6V-2310 │由e○○以不│車號8T-9197 │天○○於94年│天○○於雲林縣西螺鎮│天○○於95年│
│ │ │銀色中華牌自│詳方式於94年│自小客車 │10月間,以每│安定裡224號(明裕汽 │02月間,在鄧│
│ │ │小客車 │10月27日4時 │ │部新台幣5至 │車材料行),先切割B │銘昌住處,交│
│ │ ├──────┤許,在臺中縣├──────┤12萬元不等之│車之車身號碼,再焊接│付質押與鄧銘│
│ │ │車身號碼 │龍井鄉東海村│車身號碼 │價格收購 │至A車上,並再將B車之│昌 │
│ │ │J504982A │國際街242 號│J0000000 │ │引擎安裝至A車上 │ │
│ │ │ │行竊。 │ │ │ │ │
│ │ │ │ │ │ │ │ │
├──┼───┼──────┼──────┼──────┼──────┼──────────┼──────┤
│04│甲B○│車號4839-LP │由e○○以不│車號4036-NW │天○○於94年│天○○於雲林縣西螺鎮│天○○於95年│
│ │ │黑灰色三菱牌│詳方式於94年│自小客車 │09月間,以每│安定裡224號(明裕汽 │03月月間以尋│
│ │ │自小客車 │9月27日14時 │ │部新台幣5至 │車材料行),先切割B │台幣26萬元賣│
│ │ ├──────┤許,在臺中市├──────┤12萬元不等之│車之車身號碼,再焊接│給陳惟馨使用│
│ │ │車身號碼 │南區○○路二│車身號碼 │價格收購 │至A車上,並再將B車之│ │
│ │ │T0000000 │段57號前行竊│T0000000 │ │引擎安裝至A車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05│r○○│車號X8-7793 │由e○○以不│車號C2-0933 │天○○於90年│天○○於雲林縣西螺鎮│天○○於91年│
│ │ │銀色中華牌自│詳方式於90年│自小客車 │05月間,以每│安定裡224號(明裕汽 │10月間,在新│
│ │ │小客車 │5月4日13時許│ │部新台幣5至 │車材料行),先切割B │竹市東昇汽車│
│ │ ├──────┤,在臺中市青├──────┤12萬元不等之│車之車身號碼,再焊接│商行,以新台│
│ │ │車身號碼 │海路與至善路│車身號碼 │價格收購 │至A車上,並再將B車之│幣15萬元賣給│
│ │ │ │口行竊。 │A5S49018 │ │引擎安裝至A車上 │湯明宗 │
│ │ │ │ │ │ │ │ │
│ │ │ │ │ │ │ │ │
├──┼───┼──────┼──────┼──────┼──────┼──────────┼──────┤
│06│王銘傑│車號6A-1083 │由e○○以不│車號5809-FT │天○○於90年│天○○於雲林縣西螺鎮│天○○於90年│
│ │ │綠色國瑞牌自│詳方式於90年│自小客車 │09月間,以每│安定裡224號(明裕汽 │10月間,在新│
│ │ │小客車 │9月17日10 時│ │部新台幣5至 │車材料行),先切割B │竹市市區以新│
│ │ ├──────┤許,在新竹市├──────┤12萬元不等之│車之車身號碼,再焊接│台幣20萬元賣│
│ │ │車身號碼 │民生路222巷2│車身號碼 │價格收購 │至A車上,並再將B車之│給宋俊奇 │
│ │ │ST0-0000000 │號前行竊。 │ST0-0000000 │ │引擎安裝至A車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07│U○○│車號3C-2877 │由e○○以不│車號9K-7873 │天○○於92年│天○○於雲林縣西螺鎮│天○○於95年│
│ │ │銀色國瑞牌自│詳方式於92年│自小客車 │03月間,以每│安定裡224號(明裕汽 │03月底,以新│
│ │ │小客車 │3月5日6時許 │ │部新台幣5至 │車材料行),先切割B │台幣20萬元給│
│ │ ├──────┤,在台北縣三├──────┤12萬元不等之│車之車身號碼,再焊接│甲F○去賣,│
│ │ │車身號碼 │峽復興路141 │車身號碼 │價格收購 │至A車上,並再將B車之│由甲F○以不│
│ │ │ │號前行竊。 │ST0-0000000 │ │引擎安裝至A車上 │詳價格賣給董│
│ │ │ │ │ │ │未經過整理或套裝 │原言 │
│ │ │ │ │ │ │ │ │
├──┼───┼──────┼──────┼──────┼──────┼──────────┼──────┤
│08│林麗壁│車號X2-0257 │由e○○以不│車號Y7-6355 │天○○於89年│天○○於雲林縣西螺鎮│天○○於89年│
│ │ │紅色國瑞牌自│詳方式於89年│自小客車 │07月間,以每│安定裡224號(明裕汽 │10月間,在嘉│
│ │ │小客車 │7月10日7時許│ │部新台幣5至 │車材料行),先切割B │義市○○○路│
│ │ ├──────┤,在臺中市市├──────┤12萬元不等之│車之車身號碼,再焊接│附近,以新台│
│ │ │車身號碼 │政北二路366 │車身號碼 │價格收購 │至A車上,並再將B車之│幣17萬元賣給│
│ │ │TL0-0000000 │號前行竊。 │TL0-0000000 │ │引擎安裝至A車上 │吳富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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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甲F○│車號5J-5833 │天○○指使趙│車號Y3-8771 │天○○於92年│天○○於雲林縣西螺鎮│由天○○自用│
│ │ │黑色國瑞牌自│俊勇於92年06│黑色國瑞牌自│05月初,以每│安定裡224號(明裕汽 │(詐領保險金│
│ │ │小客車 │月01日至苗栗│小客車 │部新台幣5至 │車材料行),先切割B │ 約新台幣30│
│ │ ├──────┤縣警察局造橋├──────┤12萬元不等之│車之車身號碼,再焊接│ 萬元) │
│ │ │車身號碼 │分駐所謊報失│車身號碼 │價格收購 │至A車上,並再將B車之│ │
│ │ │ │竊 │N16LS000332 │ │引擎安裝至A車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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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寅○○│車號A3-7227 │由e○○以不│車號4327-KW │天○○於90年│天○○於雲林縣西螺鎮│由天○○自用│
│ │ │灰色中華牌自│詳方式於90年│自小客車 │09月間,以每│安定裡224號(明裕汽 │ │
│ │ │小客車 │9月5日22時36│ │部新台幣5至 │車材料行),先切割B │ │
│ │ ├──────┤分許,在南投├──────┤12萬元不等之│車之車身號碼,再焊接│ │
│ │ │車身號碼 │縣竹山鎮大和│車身號碼 │價格收購 │至A車上,並再將B車之│ │
│ │ │ │路前行竊。 │T0000000 │ │引擎安裝至A車上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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