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訴,1779,2009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7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85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4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証,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証、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理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7月17日收受原審判決(98年7月7日寄存送達),被告於同月16日提出上訴書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命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即98年7月27日)後20日(即98年8月16日)內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通知已於98年7月23日送達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書狀,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施用第一級毒品得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