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重更(三),30,20100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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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德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審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4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按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在案,嗣於民國98年10月21日經本院宣判後,被告不服上訴最高法院,經訊問後於98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惟至99年3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最高法院函通知本院認被告二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均應自99年3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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