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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2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犯業務侵占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確定(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078號),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78號裁定緩刑之宣告撤銷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黃 家 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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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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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侵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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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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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①94年10月間起至95年2月間止 │
│年 月 日│②94年2月、8月、10月間 │
│ │③94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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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95年度偵字第907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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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5.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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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 │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98年度撤緩│
│判│ │字第7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5.11.26 │
│ │ │ (98.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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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21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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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於 96年 罪 犯│合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 刑 條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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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如易科罰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金,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
│公權期間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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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字第34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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