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己○○
丙○○
戊○○
甲○○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98年度金上更(一)字第100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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