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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選任辯護人 周敬恒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051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9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劉傳裕曾有竊鴿勒贖之經驗;B○○(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林忠輝(另由原審審理中)2人有意籌組竊鴿勒贖集團,即找有此犯案經驗之天○○加入,再由天○○找其表弟午○○(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一同參與,4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共組竊鴿勒贖集團,自96年(起訴書誤載為97年)7月23日起至同年8月28日止,在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山區,由B○○、天○○、林忠輝3人以架設鴿網捕捉他人所有而飛行經過該處之賽鴿,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竊取如附表所示卯○○等人所有之賽鴿得手,再於竊得之同日,由午○○依據B○○電話通報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號碼,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未扣案,該門號係於96年5、6月間,由綽號「阿賓」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交予午○○使用),撥打電話予附表所示卯○○等被害人,以有賽鴿在其手上,如不依指示匯款,即不讓賽鴿飛回之事恐嚇卯○○等被害人,使卯○○等被害人均心生畏懼,惟恐賽鴿遭到不測,乃均依其指示,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渠等向他人所收購之廖瓊堯(所涉幫助恐嚇取財犯行,業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所申設之南苗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天○○及B○○將廖瓊堯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午○○,由午○○自己或委由不知情之劉成基(業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持該帳戶之提款卡提領款項後,由午○○將提領情況回報在山區等候之B○○、林忠輝、天○○,再將已匯款鴿主之賽鴿放回,所得款項則由午○○、B○○、天○○、林忠輝朋分(各次恐嚇取財之時間、被害人、賽鴿數目、匯入帳戶、被害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前後共計獲取新臺幣(下同)80,296元之不法所得。
嗣因卯○○等被害人報警,經警查閱上述帳戶提領款項之監視錄影紀錄,發現錄影中有午○○、劉成基提領該帳戶款項之影像,進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經查,本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事,亦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之說明: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天○○矢口否認有何竊盜、恐嚇取財犯行,辯稱:林忠輝、B○○等人原本有找伊從事竊鴿勒贖,是因為伊之前曾經做過這種案子,但當時伊在大湖種苦瓜與蕃茄沒有空,故介紹午○○參與林忠輝等人之竊鴿勒贖;
伊知道他們有去竊鴿勒贖,但伊沒有參與,更沒有提供提款卡給午○○云云。
惟查:㈠證人即共同被告午○○於偵查中以證人之身分具結證稱:伊提領竊鴿贖款所使用之提款卡,係天○○、B○○要提款時交給伊,提款卡的密碼也是天○○或B○○告訴伊的,伊提領完就拿給他們,因他們在賭博沒空。
有幾次伊沒空,就請劉成基幫忙領款,領完後都是交給天○○或B○○,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是伊女友的哥哥綽號「阿賓」的男子在96年5、6月間給伊的,伊使用約2個星期,就在B○○住處交給B○○使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5911號偵查卷第三宗第55-56頁),核與同案被告劉成基於偵查中所證:是午○○拿提款卡給伊去領的,他賭博沒空,伊沒有跟他們賭博,伊領到的錢就交給午○○等語(同卷第55頁)相符,且查,午○○與被告天○○係表兄弟關係,此為其2人供承在卷,彼此間具有一定之親誼,午○○應無甘冒偽證罪責而誣指被告天○○之必要。
證人午○○雖於本院改稱:是B○○找伊去做本案竊鴿勒贖的事情,並沒有經過被告的介紹而與B○○等人一起去做竊鴿勒贖的事情,伊不知道被告於本案中有從事何項工作,提款卡是B○○拿給伊的,有時候是被告開車載B○○來,由B○○拿提款卡給伊,伊提款後所提領的金錢是拿給B○○云云,此與其在上開偵查中之證述不符,且與被告迭次所辯:是伊介紹午○○參與林忠輝等人之竊鴿勒贖等語亦不符,亦與其自己在原審所供及所提出之犯罪事實自白書(原審卷第130頁)所載不符,堪信證人午○○於本院之證述,應係因與被告同時在庭,且其自己及同案被告B○○部分均已判決確定,始為上開迴護被告之詞,自不足採信。
㈡被告天○○雖辯稱:午○○曾因積欠伊金錢,遭伊毆打,午○○因而不滿,始挾怨指證伊云云。
然證人午○○於偵查中證稱:伊雖曾向天○○借錢,但係在96年1月間,當時借款並沒有寫借據,伊於96年10月2日做完筆錄後,天○○、B○○及林忠輝就來找伊,要求伊自己承擔起來,不要牽扯他們,並要伊寫借據,證明伊之前有欠天○○5萬元,借據上的日期96年7月5日是隨便寫的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5911號偵查卷第三宗第55-56、65-66頁),並提出其與被告對話之錄音筆及被告要其簽名之借據為證。
而依該錄音筆轉譯之內容可知,被告天○○曾表示:「不用你來承認該案,我會叫人出來承認該案,恐嚇部分也不是我打的,放出來的聲音也不是我的,你聽得懂嗎?現在電話在哪裡,反正你就向警方說綽號帶過就好,警察問起你,就說因為欠我錢,有錢打電玩沒錢還我,我很生氣而被我打,才講我們的,我講的你有記得嗎?有關跟你早上聯絡的通聯紀錄,你跟警方講是我叫你起床而打電話給你的,因為我平常很早起床的,你聽懂嗎?那借錢的事,你跟我借錢共借5萬元,還欠我3萬,然後因你欠我錢,而有錢打電玩沒錢還我,被我打,你記得起來嗎?」此錄音內容為被告天○○於原審所不否認(原審卷第二宗第31頁背面),並有錄音譯文及午○○簽名之借據在卷足佐(見96年度偵字第5911號偵查卷第二宗第72、73頁)。
被告於本院翻異前詞,改稱:上開對話係伊與B○○的對話,不是伊與午○○的對話云云(本院卷第47頁),惟此與其於原審所供不符,且觀諸上開譯文內容,所談論者均係被告要求午○○如何回答警方的詢問,與B○○並無關係,則被告於本院否認該譯文係其與午○○之對話,應係畏罪卸責之詞,並無可採。
亦足見被告午○○之前所證,並非子虛。
㈢被告天○○亦自承其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0號,經核對該門號於96年8月21、22日之通聯紀錄,查知被告天○○於96年8月21日上午5時45分、5時50分,與同案被告B○○有通話紀錄,而當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分別在苗栗縣苗栗市○○街、苗栗縣公館鄉五谷村,惟於當日上午11時51分許,其與同案被告午○○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話時,渠2人之基地台位置則均在苗栗縣銅鑼鄉○○○段483-1地號,且被告天○○自當日上午11時51分許至下午6時48分許間之通聯紀錄之基地台位置均在苗栗縣銅鑼鄉○○○段483-1地號,期間被告天○○曾與午○○、B○○有多次通聯之紀錄,而同案被告午○○、B○○當時使用電話之基地台位置亦在苗栗縣銅鑼鄉○○○段483-1地號,亦有上開電話之雙向通聯紀錄在卷可稽(96年度偵字第5911號偵查卷第二宗第82-97頁),足見被告天○○與B○○、午○○於同一時段,共同出現在B○○、午○○從事竊鴿勒贖之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山區無訛。
被告天○○對此雖辯稱:當日伊係與B○○、林忠輝到山上採羊奶頭(樹頭),伊打電話給午○○是要向午○○討錢云云。
然被害人庚○○、陳禎瀛、丁○○、戊○○、A○○等人遭歹徒竊取賽鴿後勒贖之時間均係在96年8月21日上午,足見96年8月21日B○○等人應有在苗栗縣銅鑼鄉新雞隆山區從事竊鴿行為甚明,則被告天○○如何能與同案被告陳信宏、林忠輝去山區採羊奶頭?被告天○○雖又辯稱:伊當日打電話給午○○係要向午○○討錢云云,惟查,被告天○○供稱:午○○本來欠伊5萬元,後來因他們竊鴿勒贖,午○○有陸陸續續還伊2萬多元等語(本院卷第47頁),則依被告所供,午○○積欠伊的款項尚未達3萬元,而被告天○○與午○○又係表兄弟關係,衡情,被告天○○實無為催討不到3萬元的債務而於96年8月21日當日,以電話陸續向午○○催討債務多達8次之必要,況依被告與午○○當時電話之基地台位置,均在苗栗縣銅鑼鄉○○○段483-1地號,而被告自承,午○○因參與竊鴿勒贖後,有陸陸續續還伊2萬多元,顯見午○○確有還款意願,則被告又何須大老遠跑至該處(亦為被告B○○等人竊鴿位置)附近,再以電話多次向午○○催討債務之必要?被告天○○前揭所辯,在在與常理不符,難以憑採。
二、共同被告午○○、B○○就上開犯罪事實則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卯○○等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
證人B○○雖於本院證稱:當初是午○○與林忠輝找伊做本件竊鴿勒贖的事情,伊從來沒有與被告商量決定從事本案,被告於本案中沒有做什麼工作,被告不知道伊等有在從事本件擄鴿勒贖的事情云云,惟此與被告所自承:林忠輝、B○○等人原本有找伊從事竊鴿勒贖,伊沒有空,故介紹午○○參與林忠輝等人之竊鴿勒贖,伊知道他們有去竊鴿勒贖等語互相矛盾,亦與證人午○○於偵查中之證述不符,堪信其此部分之證詞,應係迴護被告之詞,自不足採信。
此外,復有廖瓊堯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之匯款單、同案被告午○○、不知情之劉成基提領贓款之自動提款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用以恐嚇被害人等所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於96年8月24日之通聯紀錄,及共同被告午○○、B○○、被告天○○所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雙向通聯紀錄在卷可稽,足認共同被告午○○、B○○於原審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2人於本院之證詞則係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三、再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07號、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犯罪集團為達竊鴿勒贖之目的,自須分工負責架設捕鴿網竊鴿、撥打恐嚇勒贖電話、領取贓款及釋放鴿子。
被告天○○及同案被告午○○、B○○、林忠輝等人既對於賽鴿係架網竊取而來,且對於竊取賽鴿之目的即係為向鴿主恐嚇取財有所認識,客觀上又分別擔任竊鴿、撥打勒贖電話、交付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贓款及釋放賽鴿等行為,並且共同朋分贓款,依照上開說明,縱渠等未就本案每件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之每一階段皆參與,仍應認被告天○○與同案被告午○○、B○○、與林忠輝係在共同竊鴿勒贖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等犯罪之目的,均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天○○共犯如附表所示竊鴿勒贖犯行應堪認定。
四、核被告天○○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之結夥3人以上竊盜罪及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被告天○○與同案被告午○○、B○○、林忠輝4人,就如附表所示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天○○與同案被告B○○、林忠輝3人每日在前揭地點,捕捉落網賽鴿時,將落網之賽鴿一一取下之數個舉動,其所捕捉之賽鴿雖可能分屬不同人所有,然被告等人所為之數個舉動,均係出於同一竊盜之意思決定,為遂行同一竊盜犯行所為,而在一般社會觀念上,應得將其等每日上午捕捉落網賽鴿之複數舉動,評價為一行為,至於被告等人於不同日期前往上開地點捕捉賽鴿之行為,則難謂犯罪時間密切關聯,即應予以分別評價,無從評價為單一行為。
是被告等人於如附表所示同一日期,竊取如附表所示數被害人賽鴿之行為,各係以一竊盜行為,同時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論以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4款結夥竊盜之一罪。
另被告等對於附表編號8、20、24、28、33所示之被害鴿主,雖竊得之賽鴿在1 隻以上,惟致電要求匯款,仍均係以一恐嚇取財行為對同一被害鴿主為之,均僅分別論以一恐嚇取財罪。
被告天○○與同案被告午○○、B○○、林忠輝所犯其餘結夥竊盜、恐嚇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依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4款、第346條第1項、第55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並審酌被告天○○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財富,竟為圖不法利益違法竊鴿勒贖,每次恐嚇金額雖僅數千元不等,但次數頻繁,嚴重影響賽鴿活動之進行,造成被害鴿主之損害,危害善良風俗及社會治安非淺,並衡酌被告天○○之素行、其在本案參與之程度、犯罪之期間、所得利益、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及檢察官具體求刑之範圍等一切情狀,對被告天○○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說明扣案物均不予沒收之原因,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
被告上訴意旨,以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竊鴿時間│被害人(│恐嚇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戶名、│被害人筆錄│所犯罪名、│所犯罪名、│
│ │數 量│匯款人)│ │匯款金額 │帳號 │及匯款單 │宣告刑(竊│宣告刑 (恐│
│ │ │ │ │ │ │ │盜部分) │嚇取財部分│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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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⒈ │96年7月 │卯○○ │96年7月23 │96年7月23 │廖瓊堯 │偵5911卷一│天○○犯結│天○○共同│
│ │23日 │ │日 │日下午3時 │台灣郵政 │P126至129 │夥竊盜罪,│犯恐嚇取財│
│ │1隻 │ │ │14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處有期徒刑│罪,處有期│
│ │ │ │ │$1804 元 │0000000號 │卷二P263 │柒月。 │徒刑柒月。│
│ │ │ │ │ │ │ │ │ │
├──┼────┼────┼─────┼─────┼─────┼─────┼─────┼─────┤
│ ⒉ │96年7月 │寅○○ │96年7月26 │96年7月26 │廖瓊堯 │偵5911卷一│同上 │同上 │
│ │26日 │ │日上午8時 │日上午8時 │台灣郵政 │P94至97頁 │ │ │
│ │1隻(起 │ │許 │24分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訴書誤載│ │ │$5000元 │0000000號 │二P252 │ │ │
│ │為4隻) │ │ │ │ │ │ │ │
├──┼────┼────┼─────┼─────┼─────┼─────┼─────┼─────┤
│ ⒊ │96年7月 │戌○○ │96年7月31 │96年7月31 │廖瓊堯 │偵5911卷二│同上 │同上 │
│ │31日 │ │日上午10時│日上午10時│台灣郵政 │P146至149 │ │ │
│ │1隻 │ │許 │53分許 │0000000- │、270頁 │ │ │
│ │ │ │ │$2002元 │0000000號 │ │ │ │
├──┼────┼────┼─────┼─────┼─────┼─────┤ ├─────┤
│ ⒋ │96年7月 │乙○○ │96年7月31 │96年7月31 │廖瓊堯 │偵5911卷二│ │同上 │
│ │31日 │ │日上午11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154至157 │ │ │
│ │1隻 │ │許 │43分許 │0000000- │、273頁 │ │ │
│ │ │ │ │$2006元 │0000000號 │ │ │ │
├──┼────┼────┼─────┼─────┼─────┼─────┤ ├─────┤
│ ⒌ │96年7月 │申○○ │96年7月31 │96年7月31 │廖瓊堯 │偵5911卷二│ │同上 │
│ │31日 │ │日上午10時│日上午10時│台灣郵政 │P166至169 │ │ │
│ │1隻 │ │許 │22分許 │0000000- │、276頁 │ │ │
│ │ │ │ │$2004元 │0000000號 │ │ │ │
├──┼────┼────┼─────┼─────┼─────┼─────┼─────┼─────┤
│ ⒍ │96年8月 │己○○ │96年8月1日│96年8月1日│廖瓊堯 │偵5911卷二│同上 │同上 │
│ │1 日 │(阿國)│下午2時許 │下午2時27 │台灣郵政 │P162至165 │ │ │
│ │1隻 │ │ │分許 │0000000- │、275頁 │ │ │
│ │ │ │ │$2005元( │0000000號 │ │ │ │
│ │ │ │ │起訴書誤載│ │ │ │ │
│ │ │ │ │2006元)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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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⒎ │96年8月 │寅○○ │96年8月1日│96年8月1日│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1日 │ │下午2時許 │下午2時55 │台灣郵政 │P94至97頁 │ │ │
│ │1隻 │ │ │分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 │ │ │$1800元 │0000000號 │二P251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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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⒏ │96年8月 │辛○○ │96年8月2日│96年8月2日│廖瓊堯 │偵5911卷一│同上 │同上 │
│ │2日 │ │下午3時許 │下午3 時36│台灣郵政 │P70 至73頁│ │ │
│ │2隻(起 │ │ │分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訴書誤載│ │ │$3002元 │0000000號 │二P245 │ │ │
│ │為1隻)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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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⒐ │96年8 月│D○○ │96年8 月2 │96年8 月2 │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2 日 │ │日中午12時│日下午1時 │台灣郵政 │P138至141 │ │ │
│ │1隻 │ │許 │2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1803元 │0000000號 │卷二P268 │ │ │
├──┼────┼────┼─────┼─────┼─────┼─────┼─────┼─────┤
│ ⒑ │96年8 月│酉○○ │96年8 月3 │96年8 月3 │廖瓊堯 │偵5911卷一│同上 │同上 │
│ │3日 │ │日下午2時 │日下午2時 │台灣郵政 │P102至105 │ │ │
│ │1隻 │ │許 │10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1805元 │0000000號 │卷二P256 │ │ │
├──┼────┼────┼─────┼─────┼─────┼─────┤ ├─────┤
│ ⒒ │96年8月3│C○○ │96年8 月3 │96年8 月3 │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日 │ │日下午2時 │日下午2時 │台灣郵政 │P118至121 │ │ │
│ │1隻 │ │許 │06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1510元 │0000000號 │卷二P261 │ │ │
├──┼────┼────┼─────┼─────┼─────┼─────┤ ├─────┤
│ ⒓ │96年8月3│癸○○ │96年8 月3 │96年8 月3 │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日 │ │日中午12時│日下午2時 │台灣郵政 │P122至125 │ │ │
│ │1隻 │ │許 │19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2011元 │0000000號 │卷二P262 │ │ │
├──┼────┼────┼─────┼─────┼─────┼─────┤ ├─────┤
│ ⒔ │96年8 月│卯○○ │96年8 月3 │96年8 月3 │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3 日 │ │日 │日下午2時 │台灣郵政 │P126至129 │ │ │
│ │1隻 │ │ │26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1600元 │0000000號 │卷二P264 │ │ │
├──┼────┼────┼─────┼─────┼─────┼─────┤ ├─────┤
│ ⒕ │96年8月 │亥○○ │96年8 月3 │96年8 月3 │廖瓊堯 │偵5911卷二│ │同上 │
│ │3日 │ │日下午3時 │日下午3時 │台灣郵政 │P174至177 │ │ │
│ │1隻 │ │許 │10分許 │0000000- │、278頁 │ │ │
│ │ │ │ │$1818 元 │0000000號 │ │ │ │
├──┼────┼────┼─────┼─────┼─────┼─────┤ ├─────┤
│ ⒖ │96年8月 │地○○ │96年8 月3 │96年8 月3 │廖瓊堯 │偵5911卷二│ │同上 │
│ │3日 │ │日下午1時 │日下午1時 │台灣郵政 │P178至181 │ │ │
│ │1隻 │ │許 │57分許 │0000000- │、279頁 │ │ │
│ │ │ │ │$2002元 │0000000號 │ │ │ │
├──┼────┼────┼─────┼─────┼─────┼─────┤ ├─────┤
│ ⒗ │96年8月 │D○○ │96年8 月10│96年8 月10│廖瓊堯 │偵5911卷一│同上 │同上 │
│ │10日 │ │日中午12時│日中午12時│台灣郵政 │P138至141 │ │ │
│ │1隻 │ │許 │32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2000元 │0000000號 │卷二P267 │ │ │
├──┼────┼────┼─────┼─────┼─────┼─────┤ ├─────┤
│ ⒘ │96年8 月│未○○ │96年8 月10│96年8月10 │廖瓊堯 │偵5911卷二│ │同上 │
│ │10日 │(陳慧雯│日下午2時 │日下午3時 │台灣郵政 │P170至173 │ │ │
│ │1隻 │) │許 │59分許 │0000000- │、277頁 │ │ │
│ │ │ │ │$1802元 │00000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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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⒙ │96年8 月│玄○○ │96年8月11 │96年8月11 │廖瓊堯 │偵5911卷一│同上 │同上 │
│ │11日 │ │日上午10時│日上午10時│台灣郵政 │P110至113 │ │ │
│ │1隻 │ │許 │45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1800元 │0000000號 │卷二P258 │ │ │
├──┼────┼────┼─────┼─────┼─────┼─────┤ ├─────┤
│ ⒚ │96年8 月│陳禎瀛 │96年8 月11│96年8月11 │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11日 │ │日上午10時│日上午10時│台灣郵政 │P114至117 │ │ │
│ │1隻 │ │許 │31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1802元 │0000000號 │卷二P26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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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⒛ │96年8 月│E○○ │96年8 月11│96年8月11 │廖瓊堯 │偵5911卷二│ │同上 │
│ │11日 │ │日上午9時 │日上午9時 │台灣郵政 │P158至161 │ │ │
│ │2隻 │ │許 │40分許 │0000000- │、274頁 │ │ │
│ │ │ │ │$3601元 │00000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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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 月│戌○○ │96年8 月14│96年8 月14│廖瓊堯 │偵5911卷二│同上 │同上 │
│ │14日 │ │日上午11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146至149 │ │ │
│ │1 隻 │ │許 │30分許 │0000000- │、271頁 │ │ │
│ │ │ │ │$2006元 │00000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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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 │庚○○ │96年8月21 │96年8月21 │廖瓊堯 │偵5911卷一│同上 │同上 │
│ │21日 │ │日上午11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106至109 │ │ │
│ │1隻 │ │許 │3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1812元 │0000000號 │卷二P25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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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 │陳禎瀛 │96年8 月21│96年8 月21│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21日 │ │日上午11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114至117 │ │ │
│ │1隻 │ │許 │02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1813元 │0000000號 │卷二P25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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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 │丁○○ │96年8 月21│96年8 月21│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21日 │ │日上午10時│日上午10時│台灣郵政 │P130至133 │ │ │
│ │2隻 │ │許 │36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3606元 │0000000號 │卷二P2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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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 │戊○○ │96年8 月21│96年8月21 │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21日 │ │日上午11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134至137 │ │ │
│ │1隻 │ │許 │34分許 │0000000- │頁、偵5911│ │ │
│ │ │ │ │$1809元 │0000000號 │卷二P26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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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 │A○○ │96年8 月21│96年8 月21│廖瓊堯 │偵5911卷二│ │同上 │
│ │21日 │ │日中午12時│日中午12時│台灣郵政 │P150至153 │ │ │
│ │1隻 │ │許 │49分許 │0000000- │、272頁 │ │ │
│ │ │ │ │$2003元 │0000000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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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 月│辰○○ │96年8 月22│96年8 月22│廖瓊堯 │偵5911卷一│同上 │同上 │
│ │22日 │ │日上午11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90 至93頁│ │ │
│ │1隻 │ │許 │02分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 │ │ │$2006 元 │0000000號 │二P250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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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 月│巳○○ │96年8 月24│96年8 月24│廖瓊堯 │偵5911卷一│同上 │同上 │
│ │24日 │(陳崇文│日上午11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59 至61頁│ │ │
│ │2隻 │) │許 │19分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 │ │ │$3204元 │0000000號 │二P242-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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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 月│子○○ │96年8 月24│96年8 月24│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24日 │ │日上午11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62 至65頁│ │ │
│ │1隻 │ │許 │24分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 │ │ │$1813元 │0000000號 │二P243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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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 月│黃○○ │96年8 月24│96年8 月24│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24日 │ │日上午10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66 至69頁│ │ │
│ │1 隻 │ │許 │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 │ │ │$2012元 │0000000號 │二P244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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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 月│丙○○ │96年8 月24│96年8 月24│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24日 │ │日上午11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78 至81頁│ │ │
│ │1 隻 │ │許 │21分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起訴書│ │ │$2001 元 │0000000號 │二P247頁 │ │ │
│ │誤載為2 │ │ │ │ │ │ │ │
│ │隻)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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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 │宇○○ │96年8 月24│96年8 月24│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24日 │ │日上午11時│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82 至85頁│ │ │
│ │1隻 │ │許 │12分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 │ │ │$2003 元 │0000000號 │二P248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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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 │壬○○ │96年8月24 │96年8月24 │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24日 │(邱李倫│日上午10時│日上午10時│台灣郵政 │P98至101頁│ │ │
│ │3隻 │) │許 │50、51分許│0000000- │、偵5911卷│ │ │
│ │ │ │ │$3410+1611│0000000號 │二P254、25│ │ │
│ │ │ │ │=5021元 │ │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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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 │宙○○ │96年8 月27│96年8 月27│廖瓊堯 │偵5911卷一│同上 │同上 │
│ │27日 │ │日上午10時│日上午10時│台灣郵政 │P74 至77頁│ │ │
│ │1隻 │ │許 │29分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 │ │ │$2005 元 │0000000號 │二P246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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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 │F○○ │96年8 月27│96年8 月27│廖瓊堯 │偵5911卷一│ │同上 │
│ │27日 │ │日上午10時│日上午10時│台灣郵政 │P86 至89頁│ │ │
│ │1隻 │ │許 │46分許 │0000000- │、偵5911卷│ │ │
│ │ │ │ │$2002元 │0000000號 │二P249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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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年8月 │丑○○ │96年8月28 │96年8月28 │廖瓊堯 │偵5911卷二│同上 │同上 │
│ │28日(起│ │日(起訴書│日上午11時│台灣郵政 │P142至145 │ │ │
│ │訴書誤載│ │誤載為27日│45分許 │0000000- │、269頁 │ │ │
│ │為27日)│ │)上午某時│$2002元 │0000000號 │ │ │ │
│ │1隻 │ │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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