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8號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登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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