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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4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
公設辯護人 乙○○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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