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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7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7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94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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