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7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電業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
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