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訴,1827,200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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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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