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9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以上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始克當之;
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為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所載理由,係以:原審判決就伊犯罪事實之認定,理由尚有所偏頗,並就對伊有利之證據漏而未審,且任意推定犯罪事實,量刑亦屬過重等情詞,上訴指摘原判決對其論罪科刑不當。
惟本案原判決已詳細說明如何依據被告尿液送驗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書」,而認定被告辯稱吸到二手煙不足採信,及認定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之理由;
其理由核無不當,並無偏頗及任意推定犯罪事實之情形。
又依據本案之警、偵、審卷,並未見被告有請求調查之證據,卷內亦無有利被告之證據,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對伊有利之證據漏而未審,亦非有據。
再者,被告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係法定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並有累犯應加重其刑之法定事由,原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七月,係屬最低度之量刑,自難認會有量刑過重之情事。
本案被告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仍以上開陳詞指摘原判決對其論罪科刑不當而提起上訴,依其所提出之上訴理由尚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顯非屬具體理由,核之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