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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陳夏毅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執行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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