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訴,2693,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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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6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玖年叁月叁拾壹日
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乙○○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罪嫌疑重大,被告甲○○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6項等罪嫌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99年3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乙○○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被告甲○○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案,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2人為了避免刑罰之執行而恐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應 應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王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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