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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5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9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止,第2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9月26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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