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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0號3樓之3
選任辯護人 李明海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
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上午10時25
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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