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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戊○○
丙○○
上三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蔡志忠律師
蘇哲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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